未成年子女私自买了手机怎么办?


“一个小孩子,拿着近千元的钱自己来买手机,店里怎么就可以把手机卖给她呢?以后遇上这样的事情,我还是要投诉到消保委的。”昨天,永康市夏女士说道。
  夏女士,永康人,她的女儿14岁,正在读初中。
  前几天,夏女士在整理女儿书包时,发现了一张购买手机的发票,发票金额为860元。夏女士很是疑惑,询问女儿后得知,原来十天前,她女儿偷拿家里保险柜的钱,给自己买了一部手机。
  知道情况后,夏女士当场就教训女儿一顿,随后就赶到手机店,要求店里退货。
  然而手机店的店长认为,手机质量没问题,而且夏女士在店里就一直打骂女儿,影响了店里的生意,不愿退货。
  夏女士认为,她的女儿只是个学生,根本没有能力购买手机,而且现在学校都是禁止学生使用手机的,店里卖手机给未成年人本身就不合法规,一定坚持要全额退款
  当场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于是夏女士向永康市消保委投诉。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根据《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才有效。夏女士的女儿只有14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手机花费近千元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符。加之事先未得到其监护人的同意,事后也未经监护人追认,所以其购买行为在法律上视为无效,家长提出退货的要求合理。但是夏女士作为监护人,对女儿的监管存在疏忽,对此事也应负有一定责任。
  经消保委工作人员努力做工作,店里同意给予退货,但是手机被使用10天了,已不可能再当新机销售,要收取一定折旧费(扣除160元),同意给予退回700元。

这不扯吗,难道下次买手机得出示身份证?应为外表是很难看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