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赵爱华,现为邵阳市双清区前进小学的退休老师,与1992年被诊断出癌症,今天2015年8月17日下午,到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向当时的接待工作人员贺先生,申请法律援助,请求援诉邵阳市双清区前进小学及会计何明珍,刘瑞,领导谢希谦,李许英,周丽嘉等侵吞我癌症病的,由双清区(原东区)教委报销的四个年度的医药费:93年的药费为6406.10,床位费632元;96年医药费6310.60元;98年的医药费3947.47;99年的医药费3800余元.并反映我于94年5月找到学校会计何明珍,她不但非法将我的报销的医药费侵吞了拒绝给我报销款,还叫来她的儿子殴打我,踢我的下体,导致我当场下体留血不止,当时学校的领导谢希谦及刘菊英将我送到邵阳市中心医院抢救,这时刘新怡将其儿子抱住,医生给我打了止血针及输液,后当天学校领导就要我出院,这个我被殴打至大出血的事情之后就被领导给盖住不上报了,而且2002年7月19日学校领导还强行与大祥区原司法局局长肖顺奇用司法局公车将我送关进邵阳市精神病医院,非法限制我的行动自由70天,以此来恐吓阻止我继续追讨医药,后来02年10月30日学校刘瑞老师送来150元慰问金说,94年你被打所要的那两笔何明珍经手的医药费报销款她移交工作给我时说你的医药费就这点了.后多年来我到双清区教委及市政府信访举报此事,他们都踢拖说不处理,要我找纪委.
今天下午16点20分左右,贺先生说你这个要医药费被打的事情是刑事犯罪,法律援助不管,要回报销的医院费的诉讼的法援,只有你自己去法院立好案后,才能到我这来申请法律援助,在还没有完成本人此法援申请的接待情况下,他就以我还有事离开了工作岗位.
我举报:
1.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今天接待的贺先生无理拒绝群众的合法合规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推诿欺骗说到法院立好案后才能申请法援,属渎职不作为;
2.公职人员没到下班时间,没完成法援申请接待就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属作风不正.
关于赵爱华向市长信箱反映双清法援中心
工作人员早退、工作推诿问题的调查答复意见
赵爱华女士:
在收到市长信箱转来的投诉信后,双清区司法局立即就投诉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处理,现就反映问题回复如下:
一、赵爱华投诉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合法合理的法律援助申请不作为,并推诿给其他政府机构”与当时事实不符。
首先,根据《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供经济困难证明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但赵爱华并没有按要求提供任何材料以及证明,且赵爱华是退休教师,享有一定的退休工资,不属经济困难人群,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其次,根据《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关于法律援助范围的规定,赵爱华所诉的区教委和前进小学私吞医药报销费用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第三,此事发生在1994年左右,已超过民事最长诉讼时效20年。鉴于以上原因,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在8月17日上午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赵爱华投诉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公职人员没到下班时间,没完成法援申请接待就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属作风不正”以及“上班期间互相请客吃东西,接待群众口里还嚼着东西,工作作风极其恶劣”等工作作风问题与当时事实不符。
经查,赵爱华来访当天,中心尚有其他来访群众及陪同家属,赵爱华因对工作人员不熟,将正在吃东西嚼槟榔的来访群众当成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未对此事做出及时澄清,造成误会,敬请谅解。为此,双清区司法局决定在日后对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定制工作牌,以避免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赵爱华女士今年7月以来多次到双清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中心工作人员次次耐心接待,时间均在1小时左右。2015年8月17日下午3时,赵爱华再次来中心反映诉求,工作人员在反复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后,于4时20分对其诉求再次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随后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因公外出,但未与当事人说明情况,造成赵爱华产生公职人员擅自离岗的错觉。为此,双清区司法局也对该工作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
双清区司法局
2015年8月21日
司法局 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