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职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公司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绩效考核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而有些企业会辞退考核不合格的员工。那么,考核不合格被辞退合法吗?
案例:
小张在某网站做业务工作,前不久她接到公司人事部门的电话,对方表示由于小张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位列倒数,不能胜任公司工作职位,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小夏将被辞退。此外,公司方面愿意补偿小张补偿金,但是对此小张非常不满。她说:“我一直工作勤勤恳恳,虽然成绩不佳,但绝对属于爱岗敬业的员工,公司不能这样随便就把我辞退了。”目前,小张正在与公司方面沟通此事,她想知道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分析:
小张所在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小张绩效考核位列倒数并不等同于她不能胜任工作。《劳动法》中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此外,如果劳动者不能完成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应该对其进行调岗或培训,在调岗或培训后还是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辞退。
我们看一下,公司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可见,一般适用于员工的过失导致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但案例中的这种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如果是试用期员工,比较接近于“不符合企业的录用条件”,若规章制度中及劳动合同中均约定这种情况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程序公平,员工也签字认可的,一般是可以操作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其次,但若是转正后员工,比较接近的则是“不能胜任工作”,但这一条是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在小张所述的这件事中,她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方面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应当履行对员工培训或调岗的程序,只有员工经培训或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方能解除。如果小张愿意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韶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