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两百多岁的石墩子离奇失踪,不料两个执法部门处理方法迥然不 ..


看不出两部门有什么处理方法不同的感觉。

我也没有看出不同,派出所是了解事情的原委以后做出不受理,而法院受理是还没有经过法庭调查,受理了不一定就是会判这个石墩子就是给你。

没有“强烈”反对=不反对??A某家种的苹果落到了B某的家里,C某可以在未出示任何A某委托的证明情况下直接闯入B某家取走苹果?难道我在路上捡了个钱包,未找到失主的情况下,先放在车里,失主有权可以直接撬开我的车门取东西??想想就好可怕~难道这就是当地GA部门的奇葩逻辑?岂不是要让我们人人自危?

光从文章现有的内容看,我倒觉得傅先生有理由要回这石墩子。

取得他人的私有财产应该证的私有财产的所有人同意,光一个人默许是不合法的。

关键是拿去可以,但我保管了20来年怎么算,就噶,还要说啥

感觉作者就是一个标题党!

产权不明吧,卖给你的是房子,石墩不算是房子里的家具,法院也要先判这石墩的所有权,没有确定之前,派出所也受理不了

骨子里就是钱的意思

要先把所有权确定了,派出所才能处理,不然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比较难弄的啊

四五年前与图片中一样的石墩,也是被明偷,是用面包车来拉的。后我也报警,派出所帮我找回来的。

未经现房东同意而进入室内,至少可以私闯民宅论处!

分析得很到位

产权不明,关键是关系到了是否是文物,是否值钱就就麻烦了。

很复杂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