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生产销售未依法登记的肥料案
【案情简介】2016年4月20日,省农业厅肥料监督抽查组对我市肥料市场进行检查,在团风县多个农资经营门店发现某企业生产、销售的陶氏中农“零距离”牌复合肥料未依法进行登记,遂要求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依法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农业局依据《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未依法登记的肥料产品;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60840元。
案例二: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案情简介】2016年7月12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城区卫生杀虫剂市场进行专项检查,发现某公司销售的“宝贝星”蚊不叮花露水涉嫌违规。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农药登记证号WP20080496,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实为电热蚊香液,“宝贝星”蚊不叮花露水为未取得农药登记证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农业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宝贝星”蚊不叮花露水;没收违法所得1411.2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5644.8元。
案例三:经营假农药案
【案情简介】2016年6月12日,黄州区农业局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路口镇一农资门店进行检查,当场对外包装标注河北利时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利时捷”牌1%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乳油农药抽样。经送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该乳油含有“啶虫脒”农药成份,其含量实测值为7.6。
【处理过程及结果】黄州区农业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门店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100元;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4400元。
案例四:经营假农药案
【案情简介】2016年3月29日,武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发现当事人经营、标称佳福集团第一农药厂生产的40%乙酰甲胺磷乳油涉质量问题,执法人员当场进行抽样检查。经湖南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上述产品所含有效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不符,依据有关规定判定为假农药。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从蕲春县某农资公司农药经营部购进上述产品5件,截至案发之日,已销售16瓶,售价7.00元/瓶,违法所得112.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2016年5月6日,武穴市农业局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没收该当事人假农药81瓶;没收违法所得112.00元;并处违法所得10倍罚款1120.00元。
案例五:经营劣质种子案
【案情简介】2016年5月30日,浠水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和两优1号”水稻杂交种子发芽率低,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浠水县农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广西恒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六: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案
【案情简介】2016年8月25日,黄梅县农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黄梅县城某有限责任公司农资服务部经营的“康普”牌康普3号液态肥料产品,外包装标称登记证号:农肥临字6175号;生产单位:菏泽市康普化工有限公司,但执法人员在农业部肥料登记公告中无法查询到上述登记证的相关记录。
【处理过程及结果】黄梅县农业局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该农资服务部立即停止经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康普”牌康普3号液态肥料产品;将尚未销售的20桶“康普”牌康普3号液态肥料退回生产厂家;并处罚款8000元。
案例七:经营未经审定杂交水稻种子案
【案情简介】2016年4月1日,蕲春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接到市种子管理局督办函,并于当日对蕲春县某种子经营部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指出其经营的“超优千号”杂交水稻种子未经国家或湖北省审定。
【处理过程及结果】蕲春县农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责令该经营部停止“超优千号”杂交水稻种子的经营;没收“超优千号”杂交水稻种子29公斤;处以罚没款12000元。
案例八:经营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种子案
【案情简介】2016年3月16日,麻城市农业执法人员在某蔬菜种子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隆平瀑布稻”(国审稻2013008)种子,其包装上标签标注名称与使用说明标注的品种名称“Y两优1号”不一致。执法人员查阅有关资料,确认该品种名称应为“Y两优1号”。当事人也表示,该品种其实就是“Y两优1号”,是公司为了好销售才改为“隆平瀑布稻”。
【处理过程及结果】2016年4月10日,麻城市农业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10000元。
案例九:经营假种子“Ⅱ优1104”案
【案情简介】2016年3月3日,湖北省种子管理局开展省级春季农作物种子市场专项检查,市农检站受省种子管理局委托,在麻城某农资公司抽取水稻“Ⅱ优1104”种子样品,经省农作物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判定该样品标注品种名称不真实,属于假种子。
【处理过程及结果】2016年7月26日,麻城市农业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368元;罚款10000万元。
案例十:销售假冒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案情简介】2016年5月23日,英山县农业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英山县某农药、农膜、种子批发门市部例行检查,发现其销售的福建豪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25%毒氯EC”杀虫剂系假冒农药登记证的农药。
【处理过程及结果】英山县农业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该门市部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40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