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部关于新建铁路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 ..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4-00768 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发布机关: 环境保护部生成日期:2014年07月31日
名 称:关于新建铁路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环审[2014]192号主 题 词:
关于新建铁路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线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铁路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新建黔江至张家界至常德铁路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铁总计统函〔2014〕5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重庆市的黔江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张家界市和常德市境内,包括正线和相关配套工程。正线起于重庆市黔江区渝怀铁路黔江站,终于湖南常德市石长铁路常德站,新建线路长340.564公里。工程为国铁Ⅰ级双线电气化铁路,6公里以上的长隧道及5.5公里以上的岩溶发育隧道一次性铺设无砟轨道,其余路段均为有砟轨道。设计列车速度:动车200公里/小时,普通客车160公里/小时,货车、集装箱80公里/小时。全线新建桥梁171座,长99.17公里,新建隧道96座,长170公里。全线共设置车站12座,其中新建车站11座,改建车站1座。设7座牵引变电站,其中新建6座,利用1座。相关配套工程主要是对既有焦柳线改造,新建单线6.45公里。工程计划总工期5.5年。
该项目符合《中长期铁路网规划(2008年调整)》和《铁路“十二五”发展规划》。项目跨越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穿越湖南龙山印家界省级自然保护区、酉水果利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保护目标,沿线环境敏感,虽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许可,须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以有效缓解和控制环境不利影响。在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并做好沿线规划控制,确保环保搬迁安置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的前提下,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沿线生态保护。在项目跨越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路段的工程开工前,须完成该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调整工作。根据自然保护区相关保护、管理规定,相应主管部门意见以及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项目对自然保护区等保护目标生态影响评价报告相应要求,严格落实工程穿越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路段的各项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严控施工范围,施工营地、弃渣场等临时工程不得设置在保护区内。涉及保护区路段的隧道口设遮光措施和缓冲结构,以减缓对野生动物的影响。合理调整保护区路段的车站设置,取消湖南印家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越行站。加强环保宣传教育,禁止施工人员捕杀野生动物。对工程沿线涉及的自然保护区分别开展大鲵与饵料、河流水质监测,以及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和生态恢复工作,结合监测结果不断优化生态保护措施,适时开展后评价。
控制永久占地面积,优化临时施工场地选址,各类施工活动应严格限制用地范围。剥离存放施工表土,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覆土和生态恢复。开展工程沿线景观设计工作,确保工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二)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结合噪声影响预测结果和工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对线路两侧噪声预测超标的敏感建筑物,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拆迁、功能置换、设置声屏障、安装通风隔声窗等措施,对振动预测超标敏感点采取拆迁或功能置换措施,确保敏感点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标准要求。运营期加强噪声、振动敏感目标的跟踪监测,根据结果及时增补、完善环保措施,避免噪声和振动污染扰民。
积极配合地方政府落实搬迁安置工作,项目试运行前须完成铁路沿线外轨中心线30米内约271户居民的搬迁安置,做好征地补偿,防止次生环境问题。合理规划工程沿线土地的使用,线路两侧噪声和振动超标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学校、医院及居民住宅等噪声和振动敏感建筑物。
(三)强化沿线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和运营期环境管理,严格执行沿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保护、管理规定。落实环境敏感路段的水污染防治措施。优化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桥梁和隧道设计及施工工艺,跨河桥梁桩基础施工应安排在枯水期,涉水桥墩采用钢围堰施工并设泥浆沉淀池,隧道不设斜井等辅助坑道,进出口设污水处理设施,严禁向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污。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工程开工前须完成咸丰县二水厂位于野猫河水库大坝处取水口的迁移工作。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确保沿线饮用水水源安全。全线7处车站污水采用二级生化处理工艺,污水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后外排,4处车站污水经人工湿地工艺处理后综合利用,1处车站内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纳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处理。
(四)加强地下水环境保护。强化水文地质勘察和环境保护设计工作,隧道施工应遵循“以堵为主,控制排放”的原则,优选施工工艺,强化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优化位于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及位于岩溶区隧道的线位和高程,合理设置斜井、坑洞等辅助坑道的位置和数量。制定重点隧道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沿线隧道周围重要居民取水井的水位和水质监测,如若出现异常,及时采取补偿措施,确保居民用水安全。
(五)减缓电磁环境影响。牵引变电所、基站选址远离居民区、学校等敏感目标。运营期应加强监测,采取相关措施,妥善解决列车运行电磁干扰影响沿线无线电视接收用户收看电视的问题。
(六)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物料运输车辆密闭式运输、施工便道及时洒水等抑尘措施。全线车站采暖、供水等均采用清洁能源。
(七)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八)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优化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湖北省、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和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提交书面试运行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运行。在工程试运行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四、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华南、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湖北省、湖南省环境保护厅,以及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南、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湖北省、湖南省环境保护厅,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以及重庆市黔江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张家界市和常德市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7月31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铁路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湖北省、湖南省环境保护厅,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张家界市、常德市、黔江区环境保护局,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部华南、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7月31日印发
来源链接:http://www.mep.gov.cn/gkml/hbb/spwj1/201408/t20140806_287484.htm
在同一批待批的项目中,有很多并没有获得批复,说明黔张常铁路的环评的确下了功夫的,该项目的上马也是极其必要和紧迫的
关于不予批准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中海油烟台港油品码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请审查烟台港西港区30万吨级原油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油品码头〔2014〕18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所在海域环境敏感,周围分布多个自然保护区及养殖区,报告书未对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充分论证,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的相关要求。
二、该项目位于《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1999年)划定的二类环境功能区,不符合二类环境功能区“养殖、盐业区”的功能要求。目前,《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2011修编版)正在修编,但尚未得到批复。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抄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烟台市环境保护局,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关于不予批准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白沙湾原油商业储备基地(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中国石化集团管道储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白沙湾原油商业储备基地(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中国石化管道安函〔2014〕8号)收悉。经审查,该项目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该项目位于浙江省独山港工业区石化产业园,报告书未深入论证该项目与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相符性;该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和近岸海域环境容量不足,部分监测因子超标,报告书未提出合理的污染物削减措施;报告书未根据该项目合理的设计周转量核算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的排放量。上述问题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1)的相关要求。
二、公众参与反对意见主要是由于环境质量现状差、担心事故风险等,报告书未结合公众反对意见和环境信访情况,进一步开展公众参与工作,不符合《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的相关要求。
三、该项目选址较敏感,环境风险隐患较大,报告书关于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可靠性论证不足,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的相关要求。
鉴于上述问题,我部决定不予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通知的决定,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7月31日
抄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清华大学,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黔张常获批复不容易啊,希望可研批复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