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家军省长:我是缙云县五云街道双龙村村民吕崇德,于2013年被县拆迁办征用拆迁房屋。现将房屋拆迁安置情况反映如下:本人被拆迁房屋原是下双龙村分配站,位于下双龙村骑马岩公路边。后来村集体将房屋1间连同屋边宅基地出卖给村民姚桂汉, 1995年姚桂汉出卖给胡问才,2006年胡问才出卖给本人。1995年,胡问才未批先建住房,同年5月17日,交纳了契税,缙云县城建局房管处发给胡问才包括原分配站房屋和原宅基地未批先建在内的房屋契证(浙契字(95)第10044号,县财政局委托县城建局房管处代办)。契证载明房屋2间,占地面积74.1平方米。1995年7月23日,缙云县土地管理局对未批先建的27.93平方米房屋进行了处罚,收缴了未批先建罚款和土地管理费。因为省道坦五公路加宽升高,住房低于路面而无法居住,致使房屋倒蹋。本人曾多次要求拆建住房,只因房屋处于公路留地范围,有关部门未予审批。迫不得已2011年对倒塌房屋进行修缮,得到县城镇监察大队现场监察并认可。2013年该房被县政府征用。2013年10月县拆迁办告知本人被征用房屋面积为74.1平方米,但置换面积约为41(40.96)平方米。当时本人提出强烈反对,不同意拆迁办安置意见,并于10月25日书面报告县拆迁安置办要求按照74.1平方米进行安置。2013年10月28日,县拆迁办电话通知本人,要对该房屋实行强制拆除。本人赶到拆迁办,拆迁办领导告知,拆迁办已经召开了会议并通过,要将本人房屋作为强拆典型,以杀一儆百,如果不于当天下午5点前签订协议,后果要我们权衡清楚。当时,本人将诉求以书面和口头形式再次反映,拆迁办领导表示有情况有问题也要先签了协议后再书面反映。为了配合拆迁办工作,也因为自己本份,相信领导“协议签订后再可以核实的话”;同时为能享受政府拆迁奖励,在拆迁办强制要求下,不得已于当天下午5点钟签下了协议。协议签订后,本人及亲属多次到拆迁办反映,不能接受安置41平方米的协议,要求撤销,重新核定。县拆迁办领导王忠勇(时任副主任)告知我们,把要求撤销书面报告送上来。2013年11月8日,送交了要求撤销协议的书面报告。但是,自2013年开始至今,本人及家属不计其数次跑县拆迁办,并多次书面要求,拆迁办一直不予答复。2017年8月23日,在本人要求下,县拆迁办才将2013年10月28日签订的安置协议,交给本人。本人认为,县拆迁办必须按实际拆除74.1平方米房屋面积予以安置。理由如下:1.房屋契证、合法有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76号文件(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鉴于目前农村地区尚无专门的房屋产权管理机构和制度,征收机关在对农村地区的房屋产权征收契税时,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并确认转移的合法性后,给纳税人核发记载有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产权转移情况以及契税完税情况的契税完税凭证”。由此说明,在当时双龙村没有要求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情况下,本人持有房屋契证,由行使房屋管理职能的县城建部门办理,就是合法、有效依据。2.当地实行、“以罚代批”对于未批先建占地27.93平方米,缙云县土地管理局在1995年7月23日已经进行了罚款,收缴了土地管理费。事实表明,该房屋只作处罚而非拆除,过去常规做法,就当视同履行批准手续,列入拆迁安置计算面积。因此,27.93平方米的房屋应该纳入补偿安置面积。3.房屋面积、政府确认契证证载房屋占地面积为74.1平方米,拆迁办测量图中房屋占地面积为71.33平方米。县城建局是政府授予的职能部门,当两者有差距时,以城建部门为据,就更具有权威性。因此,以房屋契证证载建筑面积74.1平方米为拆迁安置面积,更为确切。4.拆迁政策、应该补偿缙云县拆迁办[缙拆指(2012)17号]关于印发《缙云县城新区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范围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和第六条明确,“1982年2月13日至1999年1月1日期间违法占地建造的房屋在作价回购后按第六条规定予以确认补偿安置。”本人被征收拆除的房屋时间是1995年前所建,为下限1999年1月1日前,符合补偿安置政策。 何况本人的房屋是经过处罚、缴纳契税等合法手续。因此,应按74.1平方米给予安置补偿。综上所述,本人强烈要求按74.1平方米的房屋契证面积予以拆迁安置补偿。敬请省长能够给予重视,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妥善处理。附: 1.房屋契证2.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3.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4.拆迁房照片 2017年9月1日
吕崇德同志:你于2017年9月1日,向省长信箱网上反映的信访事项,经调查核实,现处理答复如下:一、信访人主要诉求 反映被征收房屋中33.14㎡部分(实为30.37㎡房屋)应给予住宅面积进行安置。二、调查核实情况经五云街道房屋征收工作组确权小组核查,该房屋座落在下双龙村,系原生产队分配站,1995年由生产队分配站卖给村民姚桂汉,1995年5月17日本村村民姚桂汉卖给隔岙新村77号胡问才(有房屋契证),2006年再由胡问才转卖给双龙村吕宗德(有房屋杜卖契)。1978年建土木结构一层,实测建筑面积40.96㎡,占地面积40.96㎡。房屋北面2012年扩建一层,水泥砖结构一层,实测建筑占地面积4.58㎡(包括脚垫0.81㎡),建筑面积3.77㎡。房屋东面2012年建一层,水泥砖结构一层,有胡问才1995年7月23日临时用地未批先建占地27.93㎡罚没收据一张,实测建筑占地面积25.79㎡(包括脚垫1.42㎡),建筑面积24.37㎡。三、处理意见及建议 按照《缙云县城新区项目建设房屋征收范围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意见》第五条第三款规定: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实施后违法占地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安置,按重置价的30%给予自行拆除补贴。所以,你反映增加安置的33.14㎡房屋(实为30.37㎡房屋)因未经审批建于2012年,不能予以确认补偿安置,建筑面积按重置价的30%当时已给予自行拆除补贴。房屋东面占地面积25.79㎡当时已按IV级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给予补偿。你反映的信访事项我街道已经进行调查并反馈,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经办人:陶林杰丁永多,电话0578-3135241。 缙云县五云街道办事处 2017年9月7日
缙云县五云街道办事处 2017/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