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案件中侵权人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1、公证费
案例索引:武昌区人民法院(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780号
裁判理由:李世洞要求张仲春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30万元的诉讼主张,其中有关经济损失,李世洞除提交为本案纠纷产生的公证费1000元票据外,提交的其他有关经济损失的证据不足,对其要求张仲春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原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
2、律师费:不支持(大部分地区不支持)
案例索引:(200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4号
裁判理由:我国《民法通则》并无侵权人应当承担被侵权人为诉讼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的相关规定。本院《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并不能适用于本案。原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武汉律师蓝应政3、医疗费:证据材料充分的可以。
4、精神损失费:酌定。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武汉律师蓝应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签: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武汉律师蓝应政注:文中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