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领导:
你们好!
本人的29岁,大学毕业好自费留学法国,今年与浙江华裔马某结婚,因法国移民当局发布新规,办理移民必须出示其出生医学证明,所以我妹妹特向驻法使馆提出委托我为其办理医学《出生医学证明》一事。我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我们省公安,司法,卫生三部门有联合下发文件,规定1996年以前的公民一律不得补发医学出生证明。也不是说我在此强词夺理,法律法规作为我国公民是必须要合法,可是正是因为此次事件的特殊性质, 而且我为其办理该证件只是为了我妹妹能够把移民的事情能够办下来,她们已经结婚了,也不容易。作为我国的合法公民,再次特向领导们求解,是否可以特事特办,而且本人也保证,该证件只用于办理移民手续用,绝不用于其它违法犯罪的事情,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望盼
余兆龙同志:
你在网站诉求“为何办事如此的难”的信访件收悉,现将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医学文书。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印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1996年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以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你妹妹今年已经29岁,是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因此根据规定无法给你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希望你能理解。
2、你本人也于2013年12月26日到我局咨询了为你的妹妹补办《出生医学证明》一事,当时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同志也已经就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事项和相关的政策法规给你作了详细的解释,并为你复印了相关的文件。
感谢您对卫生工作的关心,我们将依法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工作。
上杭县卫生局
2014年1月6日
(上杭县卫计局于 2014-1-7 14:5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