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信访局拒不转送胡海峰 市长信访事项,不作为而在乱作为!

实名举报桐乡市建设局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拒不返还原告的50元诉讼费。我于2016年8月4日依法向桐乡市工商局实名举报:浙江传媒学院桐乡校区在2014年正当桐乡市全市开展“三改一拆”行动推向高潮期间,由该校党委书记,校长,桐乡市委常委(挂职),常务副市长(挂职),戚鸿峰的桐乡校区顶风违纪首先带头违反桐乡市城市总体规划,侵占城市道路擅自将座落位于桐乡市留良北路一条城市道路砌墙封死该校消防通道。将座落位于桐乡市逾桥西路一条城市道路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建成为商业用途商铺, 障碍该校消防通道违法。并且由桐乡市工商局核准登记颁发了违法营业执照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用于公开向社会招标出租,浙江传媒学院桐乡校区每年有几百万元非法收入,严重侵害了与相邻有权利害关系人座落位于桐乡市留良北路与中山中路486号交叉口商铺(总投资50万元)我实名举报人合法权利,桐乡市工商局于2016年8月16日对我作出了书面回复:“利用非法建筑经营行为由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监管”。并且由桐乡市工商局核准登记颁发了违法营业执照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用于公开向社会招标出租,浙江传媒学院桐乡校区每年有几百万元非法收入,严重侵害了与相邻有权利害关系人座落位于桐乡市留良北路与中山中路486号交叉口商铺(总投资50万元)我实名举报人合法权利,桐乡市工商局于2016年8月16日对我作出了书面回复:“利用非法建筑经营行为由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监管”。但向桐乡市建设局举报拒不受理推诿给桐乡市执法局。嘉兴市建委复议作出“维持桐乡市建设局举报拒不受理推诿给桐乡市执法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现我已经行政诉讼,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对我作出了(2017)浙0402行初14号判决:“本院认为:利用非法建筑经营行为与相邻有权利害关系人的实名举报人有利害关系。判令:被告桐乡市建设局受理立案查办。而该违法建筑的存在并非被告嘉兴市建委作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行为造成,故驳回原告赔偿诉讼的请求。判令:诉讼费50元由被告桐乡市建设局承担”。的行政判决书至今己55天。现桐乡市建设局拒不遵照执行,至今对浙江传媒学院桐乡校区在2014年擅自将座落位于桐乡市留良北路一条城市道路砌墙封死该校消防通道违法建筑未拆除。也未对擅自将座落位于桐乡市逾桥西路一条城市道路违法所建的53间店铺作出是否违法建筑的定性结论。是否利用非法建筑经营行为侵害了相邻有权利害关系人的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定性结论。拒不返还原告的50元诉讼费。实名举报人:中外合资桐乡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下岗失业职工,沈建清2017年9月8日标题:实名举报桐乡市建设局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拒不返还原告的50元诉讼费。 信件编号:LD20170080013 反映人:沈建清 反映时间:2017-09-08 办理流程:序号办理日期办理单位办理方式去向单位办理意见附件12017-09-08嘉兴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转送桐乡市信访局22017-09-11桐乡市信访局不予受理告知(属法院职权范围内)你反映的问题属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浙江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请你直接向起诉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特此告知。告知文件
你好,你反映的问题我局已收悉,答复如下:1.我局根据法院判决文书内容,将涉嫌的违法行为案件移送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置,根据目前了解的情况,传媒学院涉及的违建商铺已拆除完毕。2.我局根据判决,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0元已汇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帐户。返还诉讼费建议你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咨询。
桐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