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打发票开票金额限制问题的第二次诉求

关于机打发票开票金额限制问题的第二次诉求
我们是宁德市周宁县的个体工商户。我们于10月27日向上级反映了《无依据的行政限制(机打发票开票金额限制)应当取消》的上访件,但上级批示给周宁县税务局处理。税务局在11月5日回复了我们。仅回复了法律依据,但无法回复我们其他问题。我们请求上级督促税务局本着为周宁经济发展和便民、利民的国家政策,改正错误做法。比如:对个体工商户为什么国税发票限额是1000元,地税的发票限额是500元?之前为什么又是100元?我们认为这些毫无合理合法计算依据,仅凭个人的喜好来定。还有为什么20×500不等于10000的问题?税务局的这些错误做法严重影响了周宁的经济发展。
一、我们请求上级督促周宁县税务局改正原先的限额500元或1000元无计算依据的限制标准,将单张开票限额为29999元。
主要理由1: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30号)第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和未达起征点为30000元以下的规定。理由2:国家并未规定限额是单张发票限额或单月限额,因此,单张开票即可限额定为29999元,即依据的是在未达起征点30000元以下的标准。理由3:现在实行电脑联网,发票开多钱,税务局电脑一查一清二楚,不存在大头小尾问题,开20张500元或开10张1000的发票,它金额都等于10000元,无论税务局承不承认20×500或10×1000=10000,税务局管理的效果是也一样的。理由4: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当月开票超限,税务局就可以停止个人自行开票,统一要求到办税大厅开票,同时依法上交税金,这样避免现在未达起征点的到大厅开超限额以外的发票被收税的不公平。
最后,我们请求上级严格督促税务局改正错误做法,还群众一个好的发展环境。使税务局所说的“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真正落实在实处,而不是挂在嘴上喊一喊!
周宁县个体工商户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针对上述信访件的诉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集征管科技科、政策法规科、纳税服务科、监察室人员对诉求中所列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现将核查情况回复如下:
一、为了加强税务管理,特别是未达起征点(月销售额在30000元以下)个体定额户的管理,我局做出机打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根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从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对于推行增值税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单张发票限额可开具99999.00元,如纳税人确因经营需要,单张发票限额99999.00元无法满足,可以到我局窗口申请提高开票限额,我局根据纳税人的经营需要,相应提高开票限额。对于未推行增值税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且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定期定额户(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3、根据《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3〕30号)第五条规定 “税务机关应根据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网络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4、根据《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通用机打发票推行的通知》宁地税征函(2011)0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个体定期定额户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地税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定期定额户(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500元,对查账征收纳税人、定率征收纳税人、定额在30000元(已达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根据经营情况核定开票限额。
因此,实行机打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限定,是我局根据相关税收规定做出的加强发票管理的一项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对未达起征点(月销售额在30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由于销售额小用票量也少,如确因实际经营需要开具大额发票可到我局窗口申请代开发票。
二、我局在日常工作中始终秉持“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服务理念,全力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周宁县国家税务局
               周宁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20日
(税务局于 2015-11-20 10:06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