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省里一直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出台了《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等等一系列的政策保障措施。
这次,小科给亲们讲解一下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情景一】
某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项目主要完成人:
小科,我所主持项目研发的科技成果成功投产了,公司为了奖励我,给我发股权了。但是要缴好多税呀,缴完就吃西北风了,怎么办?
小科:
不用担心,这种情况下可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2015年10月23日发布)四、关于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小科解读:
适用这一条款的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适用这一条款的范围:全国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即实行查账征收、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适用这一条款的对象:“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条款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还要注意: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其中:规定月份数是指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激励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确定。
【情景二】
某非上市公司ceo:
小科,我们公司想要激励技术骨干多进行研究开发,想着给他们一些股权奖励。那他们得到这些股权奖励时,有没有什么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呢?
小科:
有的,对符合条件的股权奖励可以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2016年9月20日发布)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小科解读:
看完本期小科给亲们讲解的科技成果转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亲们是不是对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更有冲劲了?企业是不是也更放心加大投入科技研发,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了?
本期关于科技创新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小科就先介绍到这儿,想了解更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记得密切留意小科咯~
供稿:广东科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智库
制作:省科技监测中心 微信工作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