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使用

请问下,2014年7月份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话,至2015年1月满6个月在首次购买商品房能否使用?还是需要满12月?如果不能使用公积金,那贷款利息需要多支付多少?
您好,您提供的情况不详细,请到管理中心信贷部门现场咨询或参照如下规定。
《龙岩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
第六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一年以内,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以下简称“借款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购房屋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须年满十八周岁。借款申请人配偶和共有人及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和共同借款申请人简称“所有借款申请人”。
(二)所有借款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并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
(三) 申请贷款时前6个月在本市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借款申请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所有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良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个人信用良好,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因银行管理等非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主观原因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除外。
① 申请贷款时前三个月内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中,近两年内有按期归还类贷款拖欠本金或利息最长逾期月数三期以上(含)还贷记录。
②近两年内有到期还贷类贷款(含信用卡)拖欠本金或利息90天(含)以上还贷记录。
③个人信用报告中,有担保债务等或有债务被债权银行的五级分类确定为可疑或损失且尚未结清的记录。
④未履行结清由法院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部门认定应承担的债务。
⑤不是缴存单位职工,挂靠在缴存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⑥其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定为不良信用的情况。
(六)所有借款申请人均无尚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
(七)借款申请人已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并已支付相应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八)同意按照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供担保。
第九条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政策,对公积金贷款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如遇国家、地方有关法规、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龙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15-1-12 15:0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