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漳平市宏都大酒店附近的居民,我们这酒店楼下开了家宵夜大排档,人行道上摆满了蒙古包,这大排档经营到深夜。深夜营业的大排档产生大量噪声,严重影响了小区居民的正常休息,希望相关部门加强对大排档噪声的管理,还我们安静的休息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望相关部门认真落实这问题!
“还我宁静的夜”同志:
首先感谢你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你反映“在宏都大酒店附近居民夜间受大排档噪声影响”信访事项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现将情况反馈如下:
我局对排档经营商进行了劝导,并明确不得占道经营。下一步,我局将加强占道经营现象的监管。因噪声污染问题不属我局管辖范围,请向有权部门反映。
再次感谢你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附:《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1条 本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第42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
第43条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44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45条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第46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47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漳平市城管执法局于 2014-10-14 08:3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