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龙岩岩住建局对LY1607190034回复:你反映的问题属用人单位于劳动者之间双方协议的执行问题,是单位内部问题,应由龙双方协商解决。若其中一方认为对方存在违约或侵权,则应由诉讼渠道解决。(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6年7月20日的8点53分的回复)。
针对住建局这样的回复我要向贵局提出两点申诉:第一,我和龙岩康佳物业管理公司早就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所以不是龙岩住建局所说单位内部的事情,也不存在龙岩住建局所说的双方协议执行的问题。第二,我举报龙岩康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盗用我的工程师证书信息录入福建省物业管理资质系统,而审核主管部门是龙岩市住建局,作为主管部门,我不找你找谁?请问龙岩住建局,你现在是否审核过我和这家公司之间是否有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的证明吗?是否审核过我的工程师证书原件是否还在那家公司吗?如果以上都不存在,那请你主管部门联系单位,让他撤出。
现在龙岩住建局就回复单位内部的事情,让我去诉讼解决,这样的回复是否有行政不作为?希望上级领导给以复议!谢谢!
朱骅你好: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管理权限已于2012年下放至新罗区住建局,建议你带好相关材料向新罗区住建提交。(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16-7-22 10:5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