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体广电局违规给住宅小区内网吧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杭县文体广电局没有经过充分调查研究,违规给吴某在上杭县金山商用城三期3号楼二楼住宅小区内商铺开网吧办证。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而吴某在上杭县金山商用城三期3号楼二楼住宅小区内商铺虽用途为商业,但该商铺店门一直在二楼住宅小区内,属于典型的住宅小区内商铺,是不可以开设网吧的。吴某为了开网吧硬是改变原有规划设计、在店铺内楼板上敲开一个口架设楼梯通往一楼,同时保持在二楼也开了俩条门、一扇窗。就这样我们县文体广电局给通过了。文体广电局说“2016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有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投诉和信访件。”但公示期间我们全体业主没一人看到,期间我们也没人知道吴某是准备开网吧。我们住宅小区共有住户约200户,以老人、小孩、在校生居多,共计六七百人,平时老人、小孩都在二楼玩耍,现吴某要在二楼开网吧,对我们小孩的成长影响是很大的,孩子是我们祖国的未来,是我们每个家的希望,哪个父母不想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成长环境。同时吴某在二楼小区内开网吧对我们小区的安全将带来严重影响。我们3号楼二楼原设计应该是同2号楼二楼一样是车库,后来开发商发现2号楼二楼车库不好卖,于是把3号楼二楼的车库改为商场出售,造成现在我们住宅小区商不商、住不住的商住不分离。希望县文体广电局能尊重事实、正视我们百姓的诉求、顺应民意,依法收回违规办给吴某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关于诉求件中市民反映的网吧开设问题,我局调查了解了相关情况,现答复如下:
一、金山商业城三期3号楼业主吴剑目前正在装修并准备开设“网吧”的房权证(2013)字第130617-1号场所规划用途为商场,故该幢楼建筑性质为“商住楼”,并非居民住宅楼,可从事商业活动。
二、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并无要求举行听证会和得到周边居民的签字同意。
三、我局已对金山商业城三期3号楼业主申请的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筹建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1月4日)。公示期间我局没有收到任何举报和信访件。
(上杭县文化体育出版局于 2016-12-19 15:4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