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该当何罪——投诉网名为“我要举报”的侵权行为


网名“我要举报”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权益 。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严惩,维护健康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154阅读4回复
对《举报稽东人在柯桥鉴湖路297到299号开的锦悦宾馆》一帖删帖通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发表于: 2015-06-10 17:13:08
— 本帖被 两脚书橱 从 绍兴杂谈 复制到本区(2015-06-10) —
对《举报稽东人在柯桥鉴湖路297到299号开的锦悦宾馆》一贴,予以删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应涉单位的通知要求,在提供了通知人有效信息,删帖链接,单位公章,侵权内容及理由后,予以删除。
图片:QQ图片20150610171205_meitu_1.jpg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楼主你以为你是检察院的啊,让公安立案,公安就立案了吗?
真要立案,带上相关证据上趟塔山派出所报案,
地址没记错的话,就在沈园旁边,我进去过,也不知道搬过了没

网名“我要举报”在本人<稽东镇陈村村一水库被投毒>一帖中,以何某人的名字发帖,今见“删帖通知”,方知那是假冒之人。

真是一卑鄙小人

在《稽东的书记们》一帖中也有这家伙的冒名举报。正当举报受法律保护,冒名举报将受法律的严惩。

e网有责任向公安机关报案,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总算看明白了,我要举报,这网民用了何某某的身份在举报
这个“我要举报”,用借刀杀人啊,不光是被举报者,还把举报者也故意整了,高
只是弱弱的问一下,你是何某某吗?不是的话,就不关你的鸟事了
是的话,就去塔山派出所吧,
话说,万一,我要举报真的也叫何某某呢
在中国,没有出差错的话,你真正唯一的不是名,而是号。

网络侵权确实要查,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1有何举报别人冒用,或者何举报的是假的,宾馆不存在违章建筑和消防是有通道的,这样说明人家是诬告,可以向起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