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7年9月21日在京东泰全汽车用品专营店买的108元的按摩枕,订单编号62900978466收到的产品没有厂家名称、地址、电话,合格证和生产日期,属于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产品的电源适配器上没有3C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王佳您好!您于2017年10月9日通过“网上信访”的方式向浙江省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进行投诉,本单位于当日收悉。经初步核查,现向你反馈如下:一、主要诉求:对京东泰全汽车用品专营店销售三无按摩枕,要求三倍赔偿。二、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我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予以初步审查,您的投诉缺少以下材料:1、明确的被诉方;2、受损害事实证据(如照片、截图及其它相关证据材料等);3、购买事实(购买发票、付款凭证或其它有效购买凭证);4、您的身份信息以及具体联系地址。我局消保科工作人员于2017年10月11日15:06左右电话联系您,告知您及时向我局补充上述材料,以便我局依法开展后续工作。10月11日16:07左右我局又用短信方式告知上述内容。现再次利用浙江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短信功能告知您,请于2017年10月18日前向我局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该投诉。我局地址:天台县始丰街道和合北路169号。如对本单位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可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持本处理意见书向天台县人民政府或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查。逾期未提出复查申请的,不再受理。经办人:王秀 联系电话:0576-83911975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2日
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