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黄河电视台一拨就灵栏目组的两名记者于2017年9月6日在未出示其记者证、采访证等有关证件的前提下对本人单位及本人进行采访,在遭到本人多次拒绝的前提下依旧态度十分强硬的进行录像和录音,出于保护自身肖像权、名誉权及担心办公室隐私文件外泄的考虑,我方再三提出请对方出示证件,并合理拒绝对方具有针对性的提问,在多次阻挠的情况下对方以证件年检为借口拒绝了我方合理的要求,并与我方工作人员产生冲突,协商未果后双方报警,在等待出警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两名记者始终未出示证件并坚持摄影,其态度之蛮横令我方难以接受。
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 第二、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我方认为,两名记者未出示证件进行采访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方肖像权与医院患者及医护人员的隐私权。并且也违反了新闻记者采访行为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山西省太原市黄河电视台一拨就灵栏目组的两名记者进行投诉,希望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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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2 16:5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