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公司规定,我们每月的法定工作时间为174小时,如果多出174小时后的才算是加班。意思是,平时正常上班 和 晚上 与周末加班的工作时间加起来,超出174部分的才按 加班时薪工资算。
2、如果一个月下来,不足174小时的,要补齐所欠工时。例如我们一个月下来工作了144小时,差30小时才够174,那么公司会个计算:144-30=114小时,就按114小时发放工资。
3、关于调休。例如,一月份我们加班6天,是为了2月份能提前6天放假。那么我们加班的6天就被2月份放假的6天相抵消了,这六天就不算工资了。请问公司这样的逻辑对不?
领导您好,上面3种情况请帮忙分开说明一下合理与否?最好能附上相关的法律条文,让我们信服。谢谢!
您好!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据您所述“每月的法定工作时间为174小时,如果多出174小时后的才算是加班”。在此我们理解为您的工作岗位已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总工时的计算方法应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假日)÷12月×8=166.6小时,而不是您企业规定的174小时。当月工作时间超过166.6小时应视为加班。如果您当月工作了174小时,超出的174-166.6=7.4小时应计算加班工资。如果当月用人单位只安排您工作144小时,剩余的166.6-144=22.6小时不需要补齐,并应按166.6小时支付工资。
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从部分企业生产实际出发,允许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工作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用调休抵消加班工资支付。
请您前往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2016-04-02 12:2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