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88871789770629708526回复后致电0571-88877742被告知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不适用浙江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发〔2007〕7号】,不能受理我们的裁决申请。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既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法释〔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土地权利人对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过程中确定的土地补偿有异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土地权利人先申请行政机关裁决。而据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www.mlr.gov.cn/bsfw/cjwtjd/yw/201512/t20151222_1392523.htm关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能否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明确的解答,二是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看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争议解决方式为裁决。如果浙江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回复成立,那么在浙江省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不能裁决、不能复议、不能诉讼,那么农民房屋拆迁还有什么救济途径呢?我们进一步问题是:1、浙江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有争议是否有救济途径?2、无论是否有救济途径请明确所依据的法律3、如果有救济途径请告知承办部门、联系地址、电话?
依据《行政诉讼法》,对征收房屋补偿争议可通过行政诉讼解决。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