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主要领导违反八项规定,被纪检处分,本单位的文明奖是否可以继续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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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一、二把手违反八项规定,被纪检处分,
1、本单位的文明奖是否可以继续发放?还是会被取消?
2、对于文明奖发放有什么政策规定和法律依据?
3、文明奖的发放主要由那些部门来监督与管理呢?
1、对于文明奖发放有什么政策规定和法律依据?
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奖的发放依据《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闽文明委〔2013〕11号)第十六条规定:获得省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乡镇称号的单位、学校和乡镇机关,命名后的三年内该单位或学校的干部、教师和职工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人数,按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掌握,并每年酌情发给干部、教师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一定数额的奖金。每年所发奖金按不超过人均工资总额的1个月发放,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奖的发放依据《宁德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宁文明委〔2013〕14号)十六规定了:获得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乡镇称号的单位、学校、乡镇机关,命名后的三年内该单位、学校、乡镇机关的干部、教师和职工年度考核的优秀等次人数,按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掌握,并每年发给干部、教师和职工一定数额的奖金(对离退休人员可根据单位实际财力酌情发放适当奖金)。每年所发奖金按不超过人均工资总额1个月的80%发放,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
2、事业单位领导一、二把手违反八项规定,被纪检处分。 本单位的文明奖是否可以继续发放?还是被取消?
文明单位荣誉的继续保持或取消,决定文明奖发放。省级文明单位评选要依据《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评先审核中行使一票否决的实施细则(修订版)》(闽文明委〔2015〕5号)相关条款进行纪检审核,市级文明单位评选要依据《宁德市精神文明创建评先审核的实施细则 (修订版)》(宁文明委〔2015〕6号)相关条款进行纪检审核。
省、市级《实施细则(修订版)》都在第三条规定了:届期内,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所在单位党组织案发前主动向上级党组织和纪检部门报告的除外),不得推荐为省级(市级)文明单位,“严重违纪”具体标准的界定,指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行政降级以上(含)处分的,正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由立案机关作出界定。
省、市级《实施细则(修订版)》都在第四条规定了:届期内,本单位正式职工发生刑事案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不含十年)(往届推荐文明单位时已因此取消过资格或降级的除外)拟推荐为省、市级文明单位(学校)的可降为下一级文明单位。
省级《实施细则(修订版)》在第五条规定了:按第四条规定由拟推荐为省级文明单位(学校)降为设区市级文明单位或省直机关级文明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按照省级文明单位(学校)80%标准发放奖金(《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闽文明委[2013]11号);单位在职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责任部门(科室)负责人,按照省级文明单位60%标准发放;在案(事)件中因被责任追究、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处分影响期内不发奖金。
市级《实施细则(修订版)》在第五条规定了:按第四条规定由拟推荐为市级文明单位(学校)降为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的,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干部职工,按照市级文明单位(学校)60%标准发放奖金(《宁德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宁文明委[2013]14号);单位在职领导班子成员和直接责任部门(科室)负责人,按照市级文明单位50%标准发放;在案(事)件中因被责任追究、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处分影响期内不发奖金。
3、文明奖的发放主要有哪些部门来监督和管理?
《福建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闽文明委〔2013〕11号)和《宁德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修订版)》(宁文明委〔2013〕14号)都分别规定了省级、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奖发放的范围和上限,因为“行政和事业单位奖金从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中开支;企业奖金从效益工资中开支,纳入生产成本”,所以文明奖由本单位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和实际财力发放,纪检和审计部门来监督。
(宁德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于 2016-6-15 18:1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