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海口的职工正在进行住房补贴的有关工作,有个问题一直弄不明白,想请教有关的部门。目前海口市很多单位的人享受了海口市的公务员小区(西海岸)或对方配偶享受了海南省的公务员小区,或有些单位明明是集资建房,但合同上显示也是商品房,而这些小区的房子据说合同上写的都是商品房,所以这些人完全可以享受职工住房补贴。
对这样的做法我们持有疑议。1、这样的公务员小区的价格便宜,和海口市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相当,为什么就成为了商品房?2、上述的小区地点和设施都比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好,为什么购买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的就不能享受住房补贴,而购买这些公务员小区的就可享受呢?我们觉得这是极其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请海口市的相关部门给予解释。
尊敬的网友:
根据《海口市职工住房补贴办法》第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已购买过政策性优惠住房(包括购买公有住房、单位职工集资合作建房、政府统建的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或按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腾退的公有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且已购买政策性优惠住房建筑面积达到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不再计发职工住房补贴。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单位职工团购的普通商品住房不列入政策性优惠性住房。海口市五源河公寓是由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组织职工团购的相关住房,涉及住房销售对象、价格等问题,建议你直接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咨询。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01-13 10:4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