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请福建省龙岩市信访局批转市物价局立案查办龙岩市,新罗区两级法院前两年多违法不退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用且违法不对败诉方收费的价格举报信
丘建东18906075248
2014.8.31
尊敬的福建省龙岩市信访局:
本人与李++合同纠纷一案,经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林立,郑冬伟,罗婷婷法官2011.12.13判决(2011.龙新民初字5277号),认定合同有效,于是收取本人100元,本人不服上诉后又经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戴景彤,林发富,陈小曼法官2012.7.17裁定(2012.岩民终字393号),撤销上述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本人起诉。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八条,驳回起诉的案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第三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但是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无提及上诉审二审本人所预交100元应予退费且还无裁定二审暨败诉方李**承担100元,又无提及一审本人所交100元应予退费,是为龙岩市,新罗区两级法院违法不向本人退还诉讼费用合计200元且违法不收二审被上诉人败诉方100元,迄今两年有余。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五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龙岩市市物价局确实是价格主管部门应承担查处责任。综上,敬请 贵局依法批转龙岩市物价局案办。
致礼
经与诉求人沟通,对其诉求另行答复。(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于 2014-9-15 10:2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