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我在佛山买房,发展商给了我折扣价:一口价5万抵15万的优惠,先后与我签下意向书及购房合同,交付房款的之后,我收到了几张发票和一张5万元收据,收据盖章的是一个代理公司(非发展商),收据内容写着:电商团购费5万元,我问发展商为什么不开发票,发展商说开收据不用交税,
现在我有疑问,看回自己购房意向书明明有些着:折扣价:一口价5万抵15万,总房价也包含这5万元,再看一下我的购房合同,却发现没有把这5万元包含在内,请问一下,发展商这种做法是不是违反了国家税法的哪条相关规定?有偷税漏税的嫌疑?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需要经过调查才能确定你所反映的行为是否属于偷税。如需了解举报相关流程,请致电举报中心电话:0757-82963899。
2016-09-09 12: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