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规定国企员工创业可停薪留职三年惹争议


“留职停薪”为上世纪80年代计划经济转型产物
今年起,如果江西省的国企员工想要创业,一份停职留岗的“三年之约”让他们没有了后顾之忧。经过单位批准后,职工可停职领办创办企业,3年期满职工可自行选择回原单位就业或停职继续创业。
这是日前印发的江西省《关于大力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中的规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停职领办创办企业后,若3年内不再领办创办企业的允许回原单位工作;若3年期满,愿意继续领办创办企业的,则按辞职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进行经济补偿。经单位批准辞职的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该政策一出,议论纷纷。有人愤愤不平,质疑国企员工创业竟可享受“超国民待遇”;也有人拍手叫好,国企内聚集了大量优秀人才,该政策刺激有才能的员工扔掉“铁饭碗”,投身商海实现自身的价值。
在微博上关于此条新闻的评论中,有不少人都提醒自己在国企工作的朋友关注。“是真的吗?小伙伴们快下海去吧”、“希望推广到其他省份”、“这对于身在国企却想创业的人是利好消息”等评论不时出现。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苏中兴预测,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刺激创业。
“体制内单位集中了相当多的优秀人才,但因为不创业他们也能生活得不错,犯不着冒那么大风险。所以,要鼓励他们创业,就必须给他们一些合适的条件,降低他们创业的机会成本,这样从实际效果上看会有利于激活人才效率。”苏中兴说。
但苏中兴也表示,“停职留岗的‘三年之约’的规定没有任何进步意义”。他介绍,1983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中就有类似规定,如今国有企业经过30年的改革,在用人方面已经市场化了,雇佣双方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铁饭碗已经打破了。
“如果现在停薪留职再现,实际上是用人机制上的退步,因为它的潜在含义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应该比民营企业员工享有更多的就业权益和保障。”苏中兴说。
对此,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研究员王继承也不赞成,他认为这项规定对国企员工的“特权”,“在企业工作就干活拿钱,想要创业就辞职创业,停岗留职会扰乱企业的用人体系”。
“不能把停岗留职作为处理企业冗员的手段之一”,王继承认为这将会带来无穷后患,例如在分房问题上,离职创业员工看到福利好又返回国企,分房结束后又去创业,这会带来企业管理上的混乱。
王继承介绍,此前国企采用停岗留职是因为人员过多,国企又支付不起辞退员工的费用,如今已经没有国企员工实施聘用制,根据企业需要聘用和辞退员工,并不存在赔付不起的情况。“不能利用国企的损失而帮助自己创业”。
为此,记者致电江西省统战部,一位负责此事的工作人员解释了出台政策的初衷。
“这是鼓励扶持创业的一个具体政策,希望最大限度激发有条件创业的人的创业热情”。他称,《意见》是由统战部牵头,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中小企业局、工信委联合起草,最终由省委、省政府发文的。
该工作人员表示,“国企、事业单位的人也是创业的潜在力量,给予他们一些政策优惠,为他们解决后顾之忧,希望他们能起到引导作用,营造创业氛围”。 这也是江西省发文的初衷。
事实上,《意见》中针对国企员工只占一小部分,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留学归国人员等都在鼓励创业的对象范围内,《意见》中也写明了对他们实施优先落实促进就业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等政策。
上述工作人员解释称,不同类型的人要有不同的扶持政策,相比较而言,对于国企员工的扶持“只能到这个程度”
我们公司啥时候出台这规定咧~~
正在纠结呢,受不了给别人打工的气,但又怕自己创业创不成。。。反倒丢了这份还不错的饭碗。。。
我很好奇 如果停薪留职三年出去创业不成功回原单位继续工作 那替他岗位的那个让他滚蛋嘛呵呵 难怪现在的企业都找劳务派遣工或者只跟你签最多三年的合同这样可以随时叫你滚蛋
那我问你 你停薪留职你回来了 替你岗位的那个 让他滚蛋嘛

江西上个世纪90年代就这么干了,其他省份也有些早在上世纪90年代也这么干了。
说是停薪留职,只是给你留个名额不是岗位,到时候肯定是哪里有空让你去顶一下罢了

三年后 单位岗位都满了然后你回来了没岗位还得让你上班 养着你嘛

正式工的福利真是一惯的好。他们离岗后,他们的工作谁来做?还是说他们本来就是只有岗,没工作?这和吃空响的曲别在那里?现在的国企正式工都坐办公室玩电脑,他们的工作全部是雇的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在做。做个即得利义者,真TM的好啊。
那停薪留职就是不发工资 那各种社保五金什么的 还单位给你交嘛

应该开除
还是社会主义好
正式员工开除要给一大笔赔偿金的

那就看领导自己决定了,他既然出台了这个政策他就必须得解决如果单就我们公司我们部门,永远都是人不够,活一堆

这无所谓,他爱交不交

你好像误会了
我们公司没这制度,别说停薪留职了,辞职了的人除了极各别的特殊情况外,决不复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