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说明

1、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除退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外,可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1、丧葬费: 上一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2、抚恤金:上一年度佛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社保法并没有规定月数标准,失业人员的丧葬费3个月和抚恤金6个月,为何在职死亡的是3+3=6个月,少了3个月。有何文件依据?)
2、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社保支付的6个月和企业支付的15个月的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可否重复支付?有何依据?请社保部门就问题详细解释,最好根据所举例子进行说明,不要一笔带过,搞得重新发帖。
疑问:
举例:
1、李四,有参保,因工死亡并已经领取社保部门的待遇,家属去退还养老个人账户,是否还有丧葬费和抚恤金各3个月?具体文件依据?
2、王五,有参保,非因工死亡并已经领取单位的非因工死亡待遇(15个月),家属去退还养老个人账户,是否还有丧葬费和抚恤金各3个月?具体文件依据?
3、赵六,有参保,非因工死亡,家属去退还养老个人账户,并已经领取社保部门丧葬费和抚恤金各3个月,是否还有单位的非因工死亡待遇(15个月)?具体文件依据?(和第二种的情况一致,有否顺序不同导致不同结果.)
4、如果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如以上三种情形,又如何赔付?请具体指引?

您好,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于我省尚未出台细则,故根据省人社厅的有关会议精神,暂按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标准计发,待实施细则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根据《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1997)》,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因此,不存在社保与企业重复支付待遇的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以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与因工死亡待遇适用条件不同,不存在重复享受的问题。
如您还有相关的疑问,请致电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咨询,联系电话:82981114。
2013-04-19 22:2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