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信委:贵委己于本月13日起恢复启动申请人申请的信访事项复核程序的通知收悉:今特向贵委提交新的事实与提供新的证据材料如下:中外合资桐乡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于1992年总投资290万美元建立,到至1998年2月底总资产,其中房产1.5万平方米(含无证房产)土地,5418.44平方米(折合:8128亩)及酒店附属中央空调,电梯,消防等设备设施。该企业到1998年5月21日止,欠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贷款本息2671万元(其中本金2400万元,利息271万元),由于企业无力按时归还贷款,逐于同年5月21日与农业银行桐乡市支行签订《以资抵债意向书》约定以企业酒店主楼5-14层楼层房地产(其中房产4822.21平方米,土地1716.46平方米折合:2.265亩)及附属设备实物资产作贷款抵押,以1998年5月25日为评估基准日,由企业委托由桐乡市审计局开办的直属桐乡市审计师会计事务所[桐审事评[1998]43号]:评估报告作价:2785万元(其中房地产作价:1994万元,设备设施作价:841万元)企业用这一实物资产全部抵偿还清了农行贷款本息2671万元债权的债务。于1998年8月向桐乡市建设局申请办理了抵押手续。于1998年9月报经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批准。桐乡市支行应反还酒店114万元。(附上新提供证据材料5件)综上即:房产1.5万平方米-4822.21平方米=10177.79平方米。土地,5418.44平方米(折合:8128亩)-1716.46平方米折合:2.265亩=3701.98平方米(折合:5.558亩)综上事实:实际中外合资桐乡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总资产该酒店主楼5-14层楼层除了抵押给农行对其中房产4822.21平方米,土地1716.46平方米折合:2.265亩)及附属设备实物资产外,其佘的资产10177.79平方米,土地,3701.98平方米(折合:5.558亩)及附属设备实物资产至今仍然属于中外合桐乡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所以,由被申请人嘉兴市经信委经复查对申请人作出:“中外合资桐乡东方大酒店有限公司己于1998年3月27日将所有股权转让给桐乡市金龙贸易实业有限公司”的复查决定意见完全错误,请求贵委复核依法应当核准撤销。特此补证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人:沈建清2017年9月19日附新提供证据材料5件,因本平不能上传,上传在贵委本案复核工作人员黄铮同志的:QQ819890355邮箱内,请求贵委黄铮同志及时查取为盼。
沈建清(先生/女士): 我委工作人员已将纸质版的答复意见邮寄给您。这里不再重复回复。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