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的领导们好:
自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文件下发以来,我等深受退休生继问题困扰的民众犹如在黑暗中看见一盏明灯。一咬牙,补钱就补钱吧!
但还没开心多久,就又遇到问题了:当年工作的单位早就不在了;追寻了几个月,最后得到结果是,因为档案室失火,那些时间的档案都没有了!
保险公司又不接受除了档案之外的任何证明,政府部门也不肯承担遗失档案的责任。找到一些部门帮忙,得到的回复让人哑然:“你们这样,已经很好的了,还有比你们更惨的呢!”——这是哪门子道理?我们就应该向更惨的看齐?
这个档案遗失的责任,在谁?事情如何解决?
望复。谨祝新春快乐,幸福安康!
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省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文件的精神,进行一次性补缴必须对照原始档案中的工作年限给予确定补缴的年限,对于遗失档案人员的相关处理办法仍未出台。早期离开人员的补缴政策是由省厅统一部署执行,在未有新的文件精神出台前,暂不能为该类人员办理补缴确认手续。不便之处,敬请原谅。
2010-02-20 00:4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