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反偷税)

代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审核,一般应遵循增值税的计税规律确定审查环节,重 点审核征税范围、销售额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结转与进项税额转出、应纳税额等。
一、征税范围的审核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登记的审核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额计算、税款缴纳等方面有较大区别,对增值税 进行纳税审核必须首先对不同纳税人的性质进行审核。
自2015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 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结合我国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相关政策,一般纳税人资格根 据纳税人不同情况可以区分为不能认定、必须认定、申请认定和选择认定四种情形,其中, 个人(除个体户)外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必须认定为一般纳 税人;年销售额虽然未到规定标准,但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 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可以选择认定为一 般纳税人。此外,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后,除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外,不能再转 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进行纳税人性质审核时,应结合纳税人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应该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办理资格登记的是否符合规定标准。审核要点: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登记手续是否完备的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有无按规定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取得主管税 务机关当场登记信息;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的信息与税务登记证是否一 致,对于填报信息不一致或者填报不符合要求的,是否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正后,取得主 管税务机关登记信息。
(2)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是否符合条件。对于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纳税人 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登记的,除审核填报资料和税务登记证件外,还应关注其是否符合申 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条件,主要是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和有无固定资产的经营场所两个方面。 审核时,应注意纳税人有无健全的会计工作机构,有无完善的财务核算规章制度,能否准确 进行增值税核算,有无历年的纳税申报、会计报表等税务资料,办理的增值税是否及时、资 料是否完备;同时应关注纳税人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管理场所,产权或租赁手续是否 完善。进而分析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条件。
(3) 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办理登记认定的审核。应重点审核纳税 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是否超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超过规定标准时,是否及时向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审核内容包括:年应税销售额趙过规定标准时,是否在达到 应税销售额的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认定登记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时限办 理认定登记的,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后,是否及时按规定及时办理 认定登记手续。
(4) 选择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选择认定的纳税人是否选择一般 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未选择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是否符合不经常发生应税增值税业务的条件;收到税务机关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税务事 项通知书》时,作出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说明是否真实、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5)是否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的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已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的,是 否擅自转回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法纳税;转回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 局另有规定的情形。
2、增值税征税范围审核的基本内容
(1) 应税货物范围的审核要点:
① 审核企业是否所有应税货物的销售都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
② 审核征收消费税、资源税的货物销售是否没有申报增值税。
(2) 应税劳务范围的审核要点:
① 审核企业有无将加工、修理修配同其他劳务相混淆不申报增值税;
② 审核企业受托加工的货物是否符合受托加工的条件。
(3) 应税服务范围的审核要点:
① 审核企业将已“营改增”所有应税服务的销售额都申报并缴纳了增值税;
② 审核有无将部分已“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收入同其他劳务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相混淆 不申报缴纳增值税。
(4) 进口货物范围的审核要点:
① 审核进口的应税货物是否全部申报了增值税;
② 审核从境内保税地购进的应税货物是否申报了增值税
二、销项税额的审核
销项税额的计算要素有销售额与适用税率。销项税额的审核是增值税审核的首要环 节,税务师应把握基本的操作要点。
1.销售额审核要点
销售额是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是正确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所在,应重点审核以下几 方面内容:
(1)审核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是否存在结算期内的应税销售额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① 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审核。税务师应重点审核企业产品赊销业务是 否属实;合同规定的货款结算到期日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购销双方没有签订购销合 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日期,在货物发出时没有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情况等,有无将收 到的货款长期挂入“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待处理财产损溢”等账户的问题。
② 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货物的审核。税务师应重点审核企业发出货物的账务处理 是否正确,对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生产销售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 的,是否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有无在发 出货物时不作账务处理,或只作货物减少的有关账务处理,而不及时结转货物的销售收入 的问题;有无在分批发货的情况下,每批货物发出时不及时结转收入而等到全部货物发出 时再结转销售的问题;对于釆取预收款方式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否在收到预收款时 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有无将取得预收款只作预收账款账务处理,未相应计提销项税额。税 务师可通过核实“库存商品” “库存商品”明细账,查实记账凭证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通过 审查“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明细账,核实有无滞后实现收入、不如期纳税的问题。
③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审核。税务师应重点审核企业有无货物已发 出,并向银行办妥了货物托收手续后仍不作销货处理的情况。审查时可重点以季末或年末 发出商品备查簿为中心,查核商品发运记录资料,审查企业提供的购销合同,结合银行结算 凭证回单联及发票开具日期,对照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等,查明是否有不及时结转 销售收入而延误收入的入账时间的情况。
(2)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审核纳税人在申报时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有无下列 情况。
① 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收取价外费用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税务师应 注意审核纳税人的“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明细账,如有属 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收取的价外收费,应对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科目进行审查,如“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没有反映这些价 外收费销项税额内容的,就表明纳税人对价外收费隐瞒申报纳税。此外,还应注意审查纳 税人的“管理费用”“制造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的明细账,如有贷方发生额或借方红字 发生额,应对照记账凭证,逐笔进行审查,看有无隐瞒价外收费,少计销项税额的问题。
② 销售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和下脚料、边角料等取得的收入是否并入应税销 售额。税务师对生产经营中涉及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下脚料、边角料外销业务 的企业进行审核时,应注意这些企业发生上述业务后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企业常见错误 做法是将取得的收入直接冲减“生产成本” “库存商品”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或记入“营 业外收入”等账户,因此税务师应注意重点审核上述账户的借方红字发生额或贷方发生额 的具体内容,并结合“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入”等明细账,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等,查明企业是否存在少计应税销售额的问题。
③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确认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是否准确。销售金 银首饰以外的货物,应重点审核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价格,防止企业按实际收取的价款 计提销项税额。具体方法是审查纳税人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明细账,看有没有哪一种产 品(商品)的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正常时期的销售价格。如有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而无其 他特殊情况的,一般多为实行以旧换新让价销售造成的,应予以调增应税销售额。销售金 银首饰,应重点审核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价格,一方面要审核是否按实际收取的价款,防止以金银首饰全部销售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而多计提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审核换取的旧 货折算价格是否真实、合理,防止出现多扣除换入旧货的价格,而少计提销项税额。具体方 法是审核纳税人的金银首饰销售收入明细账加上计提的销项税额,扣除存货明细账记录的 换进旧货的余额,以余额为基础计算的销项税额与计提的销项税额是否相符,若不相称,应 作相应调整计算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
④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是否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了还本支出,造成少计应税 销售额。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的期限时,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 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销售方式是纳税人为了加速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 手段q其还本支出可作为产品销售费用或经营费用处理。税务师在审核时应注意企业是 否按扣除还本支出后的销售额计销售,少计销项税额。审查时,首先应了解纳税人有无还 本销售业务。若有,应重点检查“营业费用”明细账的摘要记录,看该账户有无还本支出核 算业务,列账是否正确。如果没有还本支出核算,一般就是扣除还本支出后的余额计销售,
应要求纳税人按照还本支出凭证的汇总数补计销售收入,补缴增值税。
⑤ 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是否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了折扣额, 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税务师对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的,主要审核当期销售额的扣减 数,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是将本期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与企业本期“主营业务 收入”账户的总额核对,看其金额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其差额可能存在着折扣的销售方式; 二是将增值税申报表与“主营业务收入”账户的差额和企业销售货物中的折扣额进行核对, 看是否一致;三是重点审核企业销售货物中的折扣额是否在同一发票上注明,查“主营业务 收入”账,看有无红字冲销,若有,应调出记账凭证,核实其所附的发票,看折扣额的处理是 否符合规定,如另开发票,则应将其折扣额并入销售额中计税;四是审查企业实行折扣方式 销售货物的合同(协议)等书面规定的资料,看是否与执行的折扣标准相符;五是纳税人采 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审查发票的金额栏是否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分别注明,是否存在不在 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却将折扣额从销售 额中减除的现象。
⑥ 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因逾期而不再退还的,是否已并入应税销 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同时应注意审核有关特殊的纳税规定,如对销售 酒类产品(除适用啤酒、黄酒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的规定。税务师审核时,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对销售除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以外)的货 物,审核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有关合同、协议,掌握各种包装物的回收期限,对超过 约定回收期限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或者收取的包装物押金超过一年仍挂在“其他应付款” 账户上的,应依照税法规定,对逾期的包装物押金按照包装货物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审核“其他应付款”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看有无异常的对应关系。如发现有 与“应付福利费”“盈余公积”等账户相对应的情况,一般就是将应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挪作了 他用。经审核后,应按税法规定计算补缴增值税。三是对销售酒类产品(除啤酒、黄酒以 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税法规定在当期计提增值税,有无滞后计提税金的问题。
⑦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是否 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税务师审核时,应注意三个问题:一是该行为是否属 于征税范围;二是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有无低于正常销售额计税;三是有无延期计税。具体 审核要点为:一是审核“库存商品”“委托加工物资”账户贷方发生额的对应账户关系是否正 常。可追查出库产品的去向和用途,从中发现问题。二是通过非应税项目核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