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洋乡民政局未按标准给予97岁逝世红军丧葬费和抚恤金

97岁老红军张焕辉逝世,家人按国家规定进行火葬。乡镇民政局非但未按国家标准发放,私扣抚恤金(仅给予家人200元补偿),并且出口污蔑逝世老人红军身份。请及时给我们答复。要求出口污蔑人员道歉,并且当地民政局纠正已发错误,按国家规定发放相关抚恤金等。
关于反映“蛟洋镇民政办未按标准给予97岁逝世红军丧葬费和抚恤金”问题的信访事项(编号LY17092400042)处理答复意见书
张冬花:
2017年9月28日,我镇依法受理了你反映的“蛟洋镇民政办未按标准给予97岁逝世红军丧葬费和抚恤金”问题的信访事项(编号LY17092400042),经调查核实,现作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你的主要诉求
反映蛟洋镇民政办未按标准给予97岁逝世红军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问题。
二、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
接到你的信访诉求后,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作出批示,由镇分管民政领导牵头,组织民政办、包村工作队进行调查核实,现将调查处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2017年9月27日,由镇分管民政领导牵头,组织民政办、包村工作队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1)蛟洋镇再兴村失散红军张焕辉于2011年5月去世。蛟洋镇民政办得知后,以慰问金形式包了200元的烛礼金给其家人(由当时村主任张战生转交,上级对重点优抚对象并无此规定)。(2)张焕辉生前的定补工资由县民政局按季度发放,重点优抚对象身故后,我县政策规定按重点优抚对象生前月领取的定补工资,一次性发放半年即6个月的定补工资。张焕辉于2011年5月份身故,生前已发了当年第二季度(4—6月份)的定补工资,之后县民政局在7月份再补发5个月定补工资即4460元,已按政策兑现,不存在私扣问题。(3)张焕辉生前刚好其儿子张观生建房,蛟洋乡民政办为此还向县民政局争取重点优抚对象住房难补助5000元(2011年6月份发放)。
(二)处理意见
经调查核实,张焕辉的定补工资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民政办工作人员并不存在私扣行为。
感谢你对我镇各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蛟洋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8日
(上杭县蛟洋镇人民政府于 2017-10-10 21:24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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