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度残疾人住院期间医院没有按市政府文件莆政综〔2010〕138号文件规定执行

我妈是重度残疾人,因身患重病目前还在莆田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市政府文件莆政综〔2010〕138号文件中第十一条 规定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重度残疾人属于第一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给予减收50%的优惠,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用给予减收20%的优惠。但是医院给予的说法是没办法按文件规定执行。请求相关部门能按政策执行,这样才能真正让老百姓能够享受政策带来的各项优惠便捷。
关于第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机构住院期间,院方应按文件规定给予优惠的问题---承担医疗求助费用的主体应该是民政局或相关医保部门,建议患者持住院发票及相关证明往民政部门报销。我们也期待民政部门报销能早日实现与医院对接联网,让患者能享受到便捷的优惠政策。(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5-3-6 10:01回复)
经与院方沟通了解,患者本身属于医保报销,床位、护理已按100%给予报销,检查和手术类按文件规定减收部分已退还现金给患者,由于对政策的不理解给患者造成的麻烦,在此深表歉意,同时感谢你对卫生事业发展的支持和理解。(莆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 2015-4-9 14:5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