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幼芳,与福建正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工伤,在收到宁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工伤鉴定报告书三个月后,于2016年2月21日向古田劳动局提起仲裁,古田县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未按规定时间调解与仲裁(按照规定时间最迟应于75天内出具),在受理中受其它因素影响,出现偏袒一方的行为,无故拖延时间,至今未开庭,且福建正茸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直接对我强调拖我几年的话,给我身心造成伤害,由于劳动仲裁迟迟不予出结果,无法取得赔偿,给我生活造成极大困难,望仲裁部门尽早出裁定,解决我工伤问题。
“周幼芳”网友:
经查:2016年3月28日,古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周幼芳申请仲裁工伤待遇案件,因周幼芳所申请的事项不全面,担心败诉,要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调解。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意周幼芳的要求,多次联系被申请人前来调解。2016年5月25日下午,经当场调解,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案件调解终止。
2016年6月7日,申请人周幼芳向古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提交仲裁补充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经核实,该信访件不是当事人周幼芳本人投诉,系他人冒名投诉;调查中没有发现古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处理该仲裁案件过程中受其他因素影响,出现偏袒一方,无故拖延时间的行为。
古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23日
(人社局于 2016-6-23 17:2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