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市法院领导强行释放不还钱老赖,百姓维权只能靠上访

我于2014年3月17 日在湖南省湘西州吉首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吴胜银、蒙巧荣、杨旭借贷纠纷及合股协议纠纷两案,判决书为(2014)吉民初字第236号与(2014)吉民初字第237号。
第236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吴胜银、蒙巧荣、杨旭一次性偿还我借款人民币93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00元;第237号判决书判决被告吴胜银一次性退还我股金人民币33000(被告蒙巧荣、杨旭承担连带责任)及案件受理费500元,两案共计人民币128500元。判决后三位被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我于2014年7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吉首市人民法院当日予以立案,案件号为吉法执字第197号、吉法执字第198号,均已进行执行程序。
被告吴胜银、蒙巧荣、杨旭在吉首市火车站旁边开有一宾馆,在2014年11月份在宾馆旁开了一超市,被告吴胜银于2014年8月还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小轿车,花费十多万元,平日里他抽烟都是100元一包的高档香烟。被告蒙巧荣见人就说在吉首市法院有关系,称一次请法院的客就花费4000多元人民币,他们不过是把钱与车落在别人名下就可以了,想还我的钱就还,不想还就不还,法院不会拿他们怎么样的。
吉首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2015年1月12日做出对被告蒙巧荣拘留十五天的决定,拘留后的当日被告蒙巧荣就委托其朋友和我商谈说先付给我22000元,然后第二天被告吴胜银发短信给我说只有两万元给我,我不同意,执行局的工作人员也不同意,一切还在商谈中,谁知道2015年1月17 日,吉首市人民法院石胜发副院长在执行局相关人员不同意以及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将被告蒙巧荣从拘留所提前10天释放了,释放的理由就是她没钱还。
尊敬的领导!我就想问问,中国是不是法制社会,难道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就真的是用来骗老百姓的一张废纸?难道吉首市人民法院就是他石胜发副院长私人开设的?被告蒙巧荣在没有履行判决书的法定义务、在没有担保人担保的、在没有拘留期满的前提下,怎么可以将要拘留十五天只要拘留五天、就凭他石副院长的一句话就可以释放出来?不知道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还能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我多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纪检委举报,他们都将举报信转交给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了,要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了解情况,依法督办。我还多次在红网问政湖南向湘西州州委、中级人民法院、吉首市委的主要领导都留言,请求领导主持公道,但时至今日,事情过了这么久,没能得到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和吉首市人民法院的任何答复,只见被执行人蒙巧荣、吴胜银、杨旭在石胜发副院长的庇护下,开着小车到处耀武扬威,称随我怎么告都不怕,在吉首市还没有他们摆不平的事,就是不还我的钱,就算法院执行局的工作人员拿他们也不能怎么样。被告蒙巧荣还特意告诉我说过年前付给黄姐四万、阿连三万,吴庆勇十多万、装修费七八万,去年还在宾馆开超市花了六七万,吴胜银购车花费十多万,就是没钱还我,原因就因为我把她告到法院,还嚣张的说我有本事找法院要钱去。
我一下岗职工,一平民百姓,怎能与堂堂的吉首市人民法院石胜发副院长抗衡。不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威严何在?堂堂的人民法院判决书在权势人面前难道真的是一张废纸?也不知湘西州领导有没有时间关注一下百姓呼声,党中央一再强调法制治国,保民心民意。不知道能给老百姓办实事的清官大老爷何在?
以上所反应的情况,请求上级领导查办,如还得不到任何答复解决,我只能逐级上访举报及至去北京上访,百姓维护也只能上访才是唯一出路!
李彦律师:法律建议建议收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贿赂法院人员的证据,上级法院、纪委、政法委都是执行法院的监督部门,均可以举报、投诉。
其实,为督促被执行人履判决书确实的义务,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了很多执行强制措施,除了拘留,还有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关键看法院会不会尽职尽责,在当前社会背景下,法院公信力不高,与自身工作不力有很大关系。
李彦,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南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民商事合同、房产买卖、保险、劳动争议、刑事辩护等。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区蔡锷南路139号鸿盛大厦b座7楼
联系电话:13298689722,0731-84780367,qq1521964914
主页:http://blog.sina.com.cn/csuliyan2015-05-20 16:47:24
言者:举报是要证据的 把各方面资料证据搜集好,留一个联系方式给我2015-05-20 12:28:46

网友20150805234546:法律监督途径 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2015-08-05 23:4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