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

公务员考试考录的参公人员死亡,抚恤金如何计算
刘梅同志:
你所咨询的关于参公人员死亡抚恤金核定事项,现答复如下:
根据福建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2】78号),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作或进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到位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参照本通知执行。同时,闽民优【2008】180号执行的抚恤附加仍作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人社局于 2016-8-30 08:4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