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打官司:全风险代理和半风险代理费后期引纠纷?

很多人打官司第一次请律师,其中不少人都是法盲,有时候无从下手,本文告诉你首次请律师需要注意什么?律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按规定如实告知申请人应当知道的一些内容。下面以实际场景案例进行分点阐述:
典型场景: 部分律师事务所一开始就重点阐述了风险代理的好处:一开始不缴费,当案件胜诉结束钱款到账后按照约定到账的百分之多少进行收费。而传统普通代理基本很少提及。同时有的律所还多次承诺,这种收费方式家属不用跑,就坐等家里到账即可。 这种律所不负责任的做法说法,往往给后续的申请人履行按约定缴费的义务给自己埋下了隐患。
首先说说律师代理费的三种方式:1、律师代理分为按件收费(适合于一些没有标的额的案件和标的额小的案件);2、按标的额收费(根据当地司法,发改委等政府规定的收费进行,网上很多资料自行可查到);3、风险代理分为两种:a、全风险代理,委托的时候不收任何费用,案件胜诉赔偿款到位之后,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收取,此种情形代理费收费上限封顶是30%。b、半风险代理:委托之时收取部分费用,案件执行完毕到位后按约定比例收取对应费用,此种风险代理费收费比例要比全风险代理要低不少。 这三种收费方式中,最第三种收费金额最高。
《国家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中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即正文第3段中第2种情形的收费方式)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以下情形除外: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涉及独立性质的案件或整案件部分中关联的给付赡养、抚养费、救济金、工伤赔偿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显然,以上三种属于民事赔偿方面几乎不存在风险与否,因此这几种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律师采用风险代理收费。 此外,也有部分良知律所,从百度知道里搜索到的,人身损害赔偿一般不做风险代理。如下图:
人身损害一般不做风险代理综上所述,如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之类的案件,一般也不适合特别首推风险代理,本身就是受害者,这种胜诉成功率极高的案件但是还采用了极高的收费方式,这显然不太合情理。但是在实际过程中一些事务所还是让申请人选择了这种代理方式。
作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于风险代理方面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应当按规定讲清楚,你知我知大家都清楚,不要刻意隐瞒,然后再决定是否采用风险代理这种收费方式。以本文中提到的典型场景为例,律所有问题的地方在哪里? 1、《国家律师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要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之前需如实告知正常收费的政府指导价之后,如委托申请人仍然要采取风险代理的,才允许采用风险代理,不可以还没有告知正常的指导价就强力推荐这种收费方式; 2、既然收取了最高上限的30%风险代理,且律所承诺家属在家坐等收钱,就应当按照行业约束规范进行自我规范自己。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根本不是所谓的“家属坐等收钱”;3、如果在签了约定的30%风险代理后,同时还收取了少部分钱,这种情形已经变成了风险代理中的“半风险代理”了。
那么我们分析为什么律所会这样的承诺或故意避重就轻一些内容呢?如果不这样承诺是不是没有吸引力?顾客就不会委托给你?但是这样承诺如果做不到,会带来后期的律师费有所打折。不论如何,律师这行业应当自我约束规范自我,该说的说了,该做的做了,过程中出现问题双方尽量积极沟通处理。 对这种带有欺骗隐瞒性质的行为,我们作为律所的应当深思一下。 因为,毕竟受害人当打过一次官司之后,会接触到很多很多的知识,如果还是按当初约定的收费,受害人会感觉到有一种被欺骗,和与事实不符的心理,给双方后续的履行义务带来很多的争议与麻烦。 (原标题:初次打官司请律师,申请人和律所关于风险代理费收费问题引发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