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位网络游客,今天有空看到一篇诉求感到非常憎恨。对于编号为LY14111200024的诉求,有关回复已经触犯了国务院关于《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的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 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所属普通高中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但是诉求信中出现相违背的内容。有关教育部门也知道学校的费用是由当地教育局和财政局统筹的,所以诉求中回复的说“但是,由于大部分高中学校为了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投入较大,加上近几年来,高中学生数急剧下降,事业收入锐减,债务沉重,实在没有办法从事业收入中拿出多余资金用于补助。”与国务院有关内容相违背,办学投入并不能作为这个的理由。也从另一方面说我们市的12345只是一个形式,一些诉求到具体部门只是随意回复,也有违中央八大规定有关内容,希望有关人员不要顶风作案,请自重!
“无名小编辑”同志:
你好!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福建省财政厅、教育厅于2010年10月25日下发了《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闽财教[2010]118号)文件。该文件要求“普通高中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见文件第二点内容)。正是由于各地、各校实际情况不同,所以该文件并未规定具体比例。
目前我县各高中学校通过积极动员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集资设立奖助学金,在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实施助学政策。如湖雷中学近3年除国家助学金以外,学校利用募集到的奖助学金,已资助困难学生87人,资助金额达14.1万。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永定县教育局将充分考虑各校实际及我省其他县市的做法,逐步完善我县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
永定县教育局
2015年1月5日(永定区教育局于 2015-1-5 16:1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