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浙江绍兴嵊州农村宅基地罚款收费等相关问题。对于2014年(指法定规定时间界限,具体不是很清楚)以前的农村房屋建造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建设申请已经提交,但审批一直没有下来,也没有回复,然后建造了房屋;二是没有申请直接建设。现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已经结束,对于此类情况,是否有对农村宅基地罚款每平方米50-100元,和每平方米200元等的法律规定,请帮忙解答释疑,非常感谢!
匿名(先生):你于2017年9月19日,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网上咨询关于浙江绍兴嵊州农村宅基地罚款收费等相关问题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匿名),已于当日转我局。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嵊州市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在进行中,如有政策问题,可直接咨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我市农房罚没款标准主要依据《嵊州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嵊市委办发[2014]13号)和《关于嵊州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补充意见》(嵊创建办〔2017〕1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一)少批多建的处理。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超过批准面积在3%以上的,由乡镇(街道)根据自己所属地区类别的标准对超面积部分收取罚没款(注:市区各街道及开发区属于一类地区,五大中心镇、温泉旅游度假区属于二类地区,其他乡镇属于三类地区),按超出3-30%、30-50%、50%以上三个层次征收:(1)一类地区每平方米400元、500元、800元;(2)二类地区每平方米300元、400元、600元;(3)三类地区每平方米200元、300元、500元。已经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的,相同面积部分不作处罚。经处理后,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但超过标准50%以上,按各乡镇(街道)最高标准进行处罚。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浙政办发〔2014〕46号文件下发之日前,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超过批准面积在5—40平方米内(含40平方米,不足一间),按各乡镇(街道)最高标准进行处罚。经处理后,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但超过4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要予以拆除,但确因房屋结构原因暂时无法拆除的,按各乡镇(街道)最高标准收取罚没款。(二)未批先建的处理。1987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27日之间未经批准的农房,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如占地面积未超过本市规定户型面积标准的,对户型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乡镇(街道)规定的标准收取罚款。罚没款的标准为50-100元/平方米(占地面积)之间,具体标准由乡镇(街道)自行研究确定,报农房登记发证办备案。(三)建房时间在2014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16日间的。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但建房者符合“一户一宅”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建房时间发生在2014年3月27日至2017年3月16日《关于进一步压实新增违建管控拆除责任强化失责追究的通知》(嵊市委办发〔2017〕35号)发布之日前的农村住房,按照《嵊州市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嵊市委办发〔2014〕130号)中各乡镇(街道)现行处罚标准的双倍进行处罚,然后可按照嵊州市农房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的《嵊州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房确权登记发证操作指南》中规定的工作流程办理不动产权证。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特此答复。 经办人:张焱青 联系电话:83111736
嵊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7/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