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1980年出生,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并办理了一孩的准生证,于2004年10月生下一女儿,因夫妻二人长年在外地打工,且家庭经济确实比较困难,回乡不便,于2010年8月,在未办理二孩准生证的情况下,生下一男孩,请问这种情况计生会如何处理?符不符合农村计生政策?该如何补救?
先生您好,根据您所提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您在未办理二孩准生证情况下,生下一男孩,如果您符合生育第二孩条件(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或其他符合第二孩的条件),则根据《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或者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违反生育服务证的管理规定;
(三)骗取、提交虚假无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或者隐瞒、谎报本人生育情况。(秀屿区卫计局于 2014-10-14 15:4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