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禁止一些大型车辆出入而损坏路面,在村级道路上总能看到一些石墩之类的障碍或标志。但这样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石墩的“主人”要不要承担责任呢?这两天,越城区法院袍江法庭审理的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经调解履行完毕,这起案件告诉我们,无论是道路还是桥梁,或者是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导致他人受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换句话说,桥墩、路墩的设置不能任意妄为,尽管有时候出发点是好的。
事情发生在2013年5月份。那天凌晨,“90后”小伙子叶某开着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带着傅某一人,在途经袍江斗门一村道时,与设在村道上的水泥墩子发生了碰撞。这一撞后果很严重,傅某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叶某也受了轻伤,车辆损坏。这起交通事故经袍江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为叶某未戴头盔,且在机动车驾驶证记分满12分期间,驾驶未按规定年检的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未能察明前方道路情况,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傅某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戴头盔,是加重自身损伤的直接原因,但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傅某无事故责任。
人死了,但责任不能不追究。去年7月份,叶某因交通肇事罪被越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为给死者讨一个说法,去年傅某父母同时将叶某和村道所在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叶某和村委会连带赔偿各种费用合计80余万元。傅某父母认为,叶某是要负事故全责,但村委在村道上乱设置水泥墩是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据了解,事故发生的道路是村级道路,系斗门镇某村委承建及养护。庭上,该村委有关人士辩称,为了保护集体资产,禁止大型车辆出入而损坏该路面,该村确实在道路两侧设置隔离墩,但小型轿车是可以自由出入的,不存在乱设置水泥墩情况。而且,他们认为石墩的设置和事故后果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村委设置这种桥墩、路墩究竟合不合理,需不需要就此事故承担责任呢?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死亡,毋庸置疑要承担责任。而村委作为事发村道的管理者,出现道路及设施致人受损的情形,不能证明其对事故发生没有过错,而依法推定存在过错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考虑到事故发生时,死者傅某自身没有戴头盔是加重自身损伤的直接原因,可相应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同时,因为叶某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因,村委的管理维护瑕疵仅为未尽可能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次要原因。因此,在这起事故中,叶某最终被判赔偿傅某父母60多万元,村委赔偿7.5万元。
对此,越城区法院有关法官解释,为保护集体资产,村委在事发路段设置水泥墩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路面完好、视线良好。但最主要的问题是未设置相应警示标志,没有尽到合理范围内的警示提醒义务。“法律本身就有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受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有关法官说。
这么大石墩看不见?
小车能过的石墩,摩托车不能过?
这判决简直是助纣为虐啊
叶某这里估计是拿不到钱了,实际到手估计十万元左右,死的太憋屈了
开摩托是怎么开的。。。
最后摔了都怨路了。。
假如:我开车出去,遇到路面大坑,导致车辆损坏,请问我找谁当被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网上搜到有关规定,楼主是受害者,寻求帮助可以理解,但有些事确实有依据也没办法的。
同样是交通事故,比如高速公路上车辆撞了护栏,你能说护栏没有设置安全提示要承担责任吗?那如果撞上警示牌呢?
绍兴和诸暨边界上有很多村都在路上设置了水泥墩
那墩子出了好几次事故了,死了好几个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