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7年2月15日购买的金凤区北京中路良永南巷荣锦苑西区34号楼3单元602室房屋,房屋是2012年交工的毛坯房未入住,几天前自来水公司告知我房屋欠着1000立方的水费,经过查找,发现了问题,是单元门口自来水表后的ppr管发生渗漏(至今未修复),找物业,物业不管,让我自己维修(物业费每年都按时交的),我找自来水公司,自来水公司的人说他们只负责表前的管道。我迷茫了,请求政府给予解决。
物业公司:青铜峡正科物业有限公司 银川分公司
我能提供自来水公司所有抄表记录、房屋未入住证明、物业服务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原件银行抵押按揭了)
本人姓名:周正伟
工作地址:永宁县望远镇阳光100水暖市场23A03
电话:15226263338
单位座机:0951-8455331
您好!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十六条 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一)专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二)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部分共有的业主分担;(三)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因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造成共有部分未到维修、更新年限需要维修、更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与其责任相当的费用。以及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终用户收取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责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并按约定支付手续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和提供无偿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若该部分管道属于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属专业经营单位(自来水公司)进行维修、养护、更新,若属该业主自用部分,该业主自行进行维修。我中心与物业及业主联系得知,该漏水部分管道属该业主一户专用管道,即属专有部分的维修,应由专有部分业主承担维修。
金凤区城管局 2017-03-15 15:5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