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丈夫 我要爸爸

还我丈夫 我要爸爸
  ——谁来还我丈夫一个公道 谁来救救我们这个家
女儿:张梦颖、女、汉族、1999年2月13日出生,住周宁县狮城镇龙潭林新楼弄3号(户籍地周宁县李墩镇芹溪村中村6号)
张树旺妻子:张志花、女、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及户籍地同上。电话:18760248306
张树旺母亲:黄振钗、女、193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及户籍地同上。
就诊医生:刘芳盛、男、汉族、1940年11月20日出生、医生,住周宁县狮城镇龙潭村龙潭街106号。
2007年9月9日上午,我的丈夫张树旺因身体不适,到刘芳盛(医生)所在的周宁县龙潭卫生所治疗,并为张树旺(死者)进行输液。9月10日上午,张树旺再次到该卫生所治疗,刘芳盛(医生)再次给张树旺(死者)输液并开了药,当日下午5时许,张树旺死亡。
这九年来,让我经历了丧夫之痛的悲伤,让我白发苍苍的婆婆,经历了痛不欲生的白发人送黑发人的苦楚,给我16岁的孩子幼小心灵留下了永远抹不去的阴影。这究竟是谁的错?是谁毁了我们家的幸福和安宁?回忆往事历历在目,让我们家人刻骨铭心,终身难忘、痛不欲生。
我相信法律会给我一个公道;因此,采用了司法程序在所有的证据面前;通过福建省周宁县和宁德市中级人们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最终,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宁民再终字第13号判决,上诉人刘芳盛(医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诉人张志花、张梦颖、黄振钗赔偿因张树旺死亡而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6386.81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106386.8元(应扣除原已支付人民币31000元),及加信支付过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至今被执行人刘芳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分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文《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刘芳盛加大力度执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作为一个非正常死亡的案件,我电话询问了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关于刘芳盛(医生)对我丈夫的赔偿情况进行了解,但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说案件目前终止结案,说说这天理何在。
理何在,王法何在,我们孤儿寡母不知今后怎么度过。我怎么面对一位80好几的白发老人。我和我女儿相依为命,最苦的是白发老人,让老人今后的生活怎么办。事到如今,连一个说法都没有,希望能在这里得到父母官的支持和帮助。我相信这还是共产党的天下,我相信这天下还有公道,为我们申冤,我们需要一个合理的说法,讨回公道!
没有了丈夫,没有了精神支柱,没有了经济收入,上有年老的母亲,下有年幼的女儿,我怎么活呀!!!救救我!
我提出严正诉求:
一、是谁赋予周宁县人民法院干部这么大的权力,在没有通知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如何把我丈夫的案件进行终止结案?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吗?
二、刘芳盛(医生)为何迟迟不出面解决问题?让死者早日安息,让生者节哀早日从悲痛中解脱出来?
三、请求父母官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各项经济损失共106386.8元进行强制执行,刘芳盛(医生)如不执行法院判决,那么法律是不是没有威力和效力?
申请人:张志花
2015年12月14日
您好。根据《宁德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12345政务服务平台不予受理。你所反映有关法院执行的问题,建议您直接向当地司法机关反映诉求。
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宁德市效能办于 2015-12-16 08:52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