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不服从公司的岗位调动,单位以员工不服从单位人事安排为由网上发布开除通知。员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和补偿,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未发出书面通知,网上发布的开除通知有效吗?刘伟良2009年7月18日正式被重庆市某物流公司录用,担任物流司机。2009年12月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以及上班时间、岗位等,合同期限为2年。2010年4月,重庆市某物流公司调动刘伟良到公司搬运部门工作,刘伟良不服从公司的人事调动。2010年年5月5日重庆市某物流公司以刘伟良拒绝公司合理的人事安排为由,将刘伟良开除并且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了《开除决定》。
刘伟良不服,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于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重庆市某物流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赔偿2009年7月18日到2009年12月之间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加班工资及补偿金,以及2010年4月拖欠的劳动报酬及补偿金。2010年8月重庆市劳动争议下达仲裁裁决书,裁决重庆市某物流公司应恢复刘伟良的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的工作;支付2009年7月18日到2009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三千余元;支付加班工资共计八千余元;支付拖欠工资报酬两千余元。刘伟良与重庆市某物流公司开均不服仲裁到法院起诉,刘伟良要求判令重庆市某物流公司作出的除名决定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及未足额给付的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补交各类保险、支付赔偿金,合计15万元。 重庆市某物流公司辩称,刘伟良拒绝公司合理的人事安排,带领社会人员到公司滋事,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严肃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不得不于2010年5月5日作出了单方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文挂网公示送达,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重庆市某物流公司开认定刘伟良在工作期间存在错误,决定开除刘伟良,但作出决定后未送达,因此,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并未生效。刘伟良仍是公司的职工。双方之间应继续履行合同。刘伟良在南昌某重庆市某物流公司工作,公司却未支付刘伟良节假日加班工资,应支付刘伟良的加班工资及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刘伟良提出要求公司补交各类保险,因保险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南昌某重庆市某物流公司恢复与刘伟良的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6588元、支付加班工资共计8963元、支付经济补偿金44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