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侨住房保中心将幸福佳园小区限价房卖给企业做为员工宿舍

尊敬的市长,你好!
东侨幸福佳园自第一批申请至今已两年多,目前第一、二申请的业主已拿到房子,而有些已经开始装修,这本是件高兴的事。然而,自从我们看到东侨住房保障中心将幸福佳园限价房卖给新能源公司当员工宿舍以后,我们不再高兴了,而是当心!新能源买走了1至2号楼130几套,听说还要买170套,每套房子住员工10人左右。我们想知道:
1、限价保障买可以卖给企业吗?可以卖300套给一家企业吗?如果可以,那么这个保障房是保障个人呢还是保障企业?
2、新能源买去当员工宿舍,一套住10多个人,这些大多都是外地人员,流动率高,他们不会把宿舍当成自己的家来对待,平时谁来管理这些人,我们个人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谁来保障?影响汽车停车位、电动车充电位缺少数百个、大声喧哗、大声播放音乐、高空抛物、丢垃圾等。
3、公用电费怎么分摊?
4、为什么不把公租房拿去卖给他们?
5、我们已交房了是不是可以退房?
以上问题请给予回复,谢谢!
关于吴先生所述的“东侨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将幸福佳园限价房卖给新能源公司当员工宿舍”的情况基本
属实,我中心即对吴先生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研讨,现答复如下:
1、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探索保障性住房分类保障加快配租配售步伐的通知》(闽建住【2013】19号)保障性相关文件精神及《东侨开发区限价商品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款:“在东侨开发区登记注册,已投入生产并在东侨税务部门纳税的工业企业,可作为限价房的申请对象。出售给以上企业的限价房,企业必须做为公共租赁房使用,企业自行安排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租住,名单报至东侨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同时企业在五年内不得将限价房进行转让”。经核实新能源公司符合我区限价房购买条件,且购买给其的限价房只能作为公共租赁房使用,分配给其企业住房困难职工居住,属我省规定的分类保障范畴。
2、保障性住房分配入住后的后期管理物业方面具体事宜由物业公司现场负责,而吴先生所担心的后入住将产生的后期影响,我中心将会督促幸福佳园管理的物业公司加强管理,且新能源也会委派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协助管理。
3、关于公用电费分摊等事项,我中心将会同物业公司联系新能源公司及住居职工予以协调处理。
4、且公共租赁不得进行买卖,只能出租给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幸福佳园附近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的较多,公共租赁房已分配完成。
5、根据《宁德市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宁政【2011】21号)的文件第三十条:“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住房的,应当向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照原购房价格和考虑装修折旧(评估价)进行回购。市(区)人民政府应出资由住房保障部门或指定其他部门,对应实施回购的保障性住房进行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仍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已交房的也可退出保障。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于 2015-10-23 15:3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