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生育假为90天后更换单位为什么不能获得相应的补贴??
你好,我于2011年12月28分娩(产假是从2011年12月1日休至2012年2月29日止),刚好在这个公司的社保也是在2012年2月底结束。2012年3月是另外一个公司购买社保,今年4月已在南海人力资源那边办理领取生育津贴的凭证,但现在有两个问题:〈我分娩时的的社保属于南海社保局〉
答:另外,《关于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佛人社〔2013〕75号)第三点规定: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职工,如在产假期间更换单位的,以分娩日期为起始点,计算该职工在前一用人单位休产假的实际天数,并以此来核发生育津贴给该用人单位。如职工产假期间停保的,同上述处理。
问
我明明就是在2013年3月份才换公司购买保险的,也就是产假期后才更换单位的。社保局也可以查证,分娩本来就不能保证提前还是准时或者延后,我的社保也在公司从12月1日到2月29日有购买记录,明明就三个月产假,为什么要以在产假期间来断定我更换单位呢?产假之后更换单位根本不在这个所谓的方式,所以非常不满意,请有关单位核实!谢谢!请能给一个公平公正的答复!
答:您好,谢谢您的意见,我们正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在新的处理办法出台前,您反映的问题,暂时按照目前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现在的问题:1、本来产假就是三个月(这是固定的),那肯定每个人会根据自身的情况提前或者到自然分娩时再休(这个肯定是个人选择提前或者延后),现在社保局可以针对我们这个问题进行研究,那是不是表示有新的处理办法是不是可以及时通知呢?
2、我现在按照目前的处理办法已经追领了分娩后的津贴,到时有可以解决的新办法出台,我可以追回少领的津贴吗?
您好,对于追溯期内分娩的参保职工,生育津贴的发放按照目前的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标准不得降低,如有用人单位没有足额、及时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则职工可以向参保所在区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2013-07-09 16:3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