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川法院对骗取同事手机及身份证信息后,盗转其支付宝内钱财的被告人祁某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2月14日,被告人祁某某以公司需交身份证信息和自己手机没电为由,骗得同事胡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机后,登录被害人支付宝,将胡某某支付宝账户内余额5200元转入自己支付宝账户内,又将胡某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账户内余额6170元转至胡某某支付宝账户内,准备盗走时因被害人报警而放弃,并及时返还了上述全部款项和手机,主动投案,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支付宝内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祁某某部分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财物已退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作出如上判决。
真的是什么人都有,不怕会被揭穿的一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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