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余额退回问题

按照目前的生育津贴相关政策,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期间,我单位已经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生育津贴给员工。在员工休产假结束后,我单位申请到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我单位准备将生育津贴余额退回给职工,随当月工资发放。
请问:退回给员工的生育津贴余额,是否需要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能否在当月的工资中合并计税?
例如: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每月5000元,休产假期间公司已经发放工资16000元,社保拨付的生育津贴为20000万;那么生育津贴余额是4000元(20000-16000),这4000元是单位准备退回给员工的,请问:是否这4000元需要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能否在当月的工资5000元中合并计税?
您好,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016-09-08 11:5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