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岩区99年进藏兵要求区政府按照入伍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安置

我们是1999年入伍的进藏兵,当年我们响应国家号召,到最艰苦的西藏高原守边卫国,成为一名高原士兵。我们入伍时,当时政府为调动应征青年进藏服现役的积极性和使我们安心服役,特制定进藏兵优待政策文件(浙政发【1996】191号和台政发【1996】117号,《一九九九年冬季征兵命令》)在西藏高原艰苦地区,冒着生命危险全心奉献服满现役,于2001年带回高原后遗症回到原籍(黄岩),等待优先安排工作。可黄岩政府没有按省市文件执行(其他区县都回来考试安排编制工作),并以各种理由借口与说词推脱,严重失去了政府的诚信,我们28名战友至今未得到安置。我们只想要回本该应享有的待遇,为维护我们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特向领导提出维权诉求,请市领导给我们一个公平、公正的 。
你好!你于2017年8月14日网上向领导信箱投诉的“你们是1999年进藏兵,退伍回到原籍后28名战友至今未得到安置,想要回应享有的待遇”的信访事项,本单位于8月14日收悉。经调查核实,现向你反馈如下:一、主要诉求你们是1999年进藏兵,2001年退伍回到原籍(黄岩),等待优先安排工作,但黄岩区政府没有按省市文件执行(其他区县都回来考试安排编制工作),并以各种理由借口与说词推脱,28名战友至今未得到安置,现想要回应享有的待遇。二、调查情况1999年10月28日,台州市征兵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做好进藏兵征集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款规定 :要认真落实有关优抚安置政策。市政府、军分区《一九九九年冬季征兵命令》明确:今冬所征集的进藏兵,其优待、安置政策按浙政发〔1996〕191号和台政发〔1996〕117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其文件的主要内容是:⑴提高进藏兵的优待补助金。在抓好《浙江省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办法》的规定优待标准普遍落实的基础上,按照《办法》第十条“在边海防等条件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及其家属的优待金,按高于当地优待标准发给”的要求,进藏兵优待金应按高于内地标准的2倍以上发给,城镇入伍的进藏兵,可给予其家庭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一万元以上。具体金额由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⑵农村籍入伍的进藏兵在入伍的同时给予办理“农转非”。⑶进藏兵退伍后优先安排工作。⑷对既不愿“农转非”,又不需要安排工作的进藏新兵,可一次性给其补助金及其他优待政策,具体优待政策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同时,考虑到义务兵服役年限缩短,加上近几年安置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安置难度增大的实际,征兵命令还要求今冬进藏兵原则上从非农户口青年中征集。各县(市、区)在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军分区《一九九九年冬季征兵命令》,抓好以上优待、安置政策落实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协调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以调动适龄青年应征进藏服役的积极性,使其安心服役。为圆满完成省、市赋予的第二批29名进藏兵征集任务,黄岩区征兵办根据市政府、军分区征兵命令和市征兵办通知精神,结合黄岩东西部经济差距现实,建议区政府向西部倾斜并以扶贫的形式将进藏兵征集任务赋予给西部乡镇。区政府于1999年11月10日发布了《关于1999年冬季征集进藏兵有关优待政策的通知》(黄政发〔1999〕157号),明确了当时入伍至西藏服役的优待政策为:一是给予进藏兵及其家属一次性生活补助3万元;二是进藏兵的其他优待政策与入伍所在地乡镇其他义务兵优待政策一样。在征兵期间经过新闻媒体和乡镇武装部门的广泛宣传,每一个应征青年均知晓此政策,也明了文件中明确的“进藏兵每人一次性的3万元补助金在应征青年入伍的同时以应征青年本人的名义存入农村信用社,半年以后方可支取”的规定。2001年12月,该批29名进藏兵中有27人经过二年的义务兵役服役,期满退伍返乡,另外2人于2004年12月退伍。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在他们退伍返乡到安置办报到时,也和其他退伍军人一样凭安置办开具的《退伍军人行政(户籍)介绍信》回入伍前原户籍地办理落户手续,户籍性质恢复为入伍前的农业户籍或是非农业户籍。入伍前为非农业户籍的退伍军人享受城镇户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为2.5万元。该批29名进藏兵中仅徐文飞一人为城镇户籍,其他人员均为农业户籍,因此,徐文飞领取了城镇户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2.5万元,签订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并经黄岩区公证处公证。三、处理意见因此,我区1999年冬季进藏兵的退伍安置工作,是符合当时进藏兵入伍时确定的优待和安置政策,不存在应安置至今未安置的情形。经办人:胡新忠 联系电话:0576-84121323 台州市黄岩区民政局2017年8月15日
黄岩区民政局 2017/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