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队员芳芳所在的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公司平时流水线上总会雇佣几位残疾员工。最近,公司有2位残疾员工面临着退休,但是公司还想继续聘用他们工作。
芳芳的疑问是,如果残疾员工退修后返聘,支付的工资能够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税收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规定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小队长说税】【1】
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退休返聘是可以与员工签订劳动协议,但是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可以满足第一个条件!
【小队长说税】【2】
退休人员无需再向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所以返聘的残疾人员工不符合这条规定。
【小队长说税】【3】
综上,按照文件规定需要同时具备两个主要条件才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小队长说税】【4】
享受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同时纳税人需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