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梅松花苑业主委员会在2016年初换届时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使得业委会原班人马连任,并在没有选票发放记录、没有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章程》三个制度的情况下在莲都区物业管理中心骗取备案。现经查明,至今无法提供上述记录文档,违规事实确凿,请物管中心撤销备案。
问题二:根据国家住建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对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的规定;明确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可是5年来,梅松花苑业委会未曾召开过业主大会,但却管理使用着近百万元的业主共有资金。违规事实确凿,请物管中心撤销备案。
问题三:2016年10月份小区业主自发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并通过改选业委会的决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3项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大会决议结果已报送物管中心,法律依据充分,请物管中心撤销备案。
莲都区建设分局回复
2016-12-02 15:50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关于撤销梅松花苑业委会备案的请求”问题,经了解,现将相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梅松花苑新一届业委会于2016年4月22日到我局物管中心申请备案,其提供的资料齐全,物管中心予以备案。
二、根据《丽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丽政令〔2013〕79号)第二十条规定,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临时大会。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召开。因此,你小区(梅松花苑)在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不履行职责,不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或你小区20%以上的业主向业主委员会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临时大会。如不召开,可向社区申请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定小区管理相关事宜。
三、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当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鉴于你小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已成立,业主如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需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进行选举。
最后,感谢您对莲都物管工作的关注与支持!您也可以拨打我局物管中心电话咨询,联系电话:2668608,我们将热情的为您服务!
问题一:梅松花苑业主委员会在2016年初换届时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使得业委会原班人马连任,并在没有选票发放记录、没有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委会章程》三个制度的情况下在莲都区物业管理中心骗取备案。现经查明,至今无法提供上述记录文档,违规事实确凿,请物管中心撤销备案。
问题二:根据国家住建部印发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对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的规定;明确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可是5年来,梅松花苑业委会未曾召开过业主大会,但却管理使用着近百万元的业主共有资金。违规事实确凿,请物管中心撤销备案。
问题三:2016年10月份小区业主自发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并通过改选业委会的决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3项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大会决议结果已报送物管中心,法律依据充分,请物管中心撤销备案。
楼主,您好!您发的帖文已转交给莲都区建设分局.
什么得不到受理、回复?!
看来这里的业主委员会油水很多
丽水电视台也已经介入调查曝光了。这么清晰的一件事,建设分局怎么就不能答复呢?
1、缺少选票发放记录、缺少相关制度业主大会决议记录也算是资料齐全?!!
2、8月份已有20%业主联名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不响应后提交到朝阳社区,但仍未给予组织召开。难道业主自己召开业主大会就不合法。
3、业主召开业主大会,50%以上业主联名同意改选业委会。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3项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希望莲都建设分局彻查并拿出事实依据说话,而不是避重就轻应付了事。
希望贵局对此事的答复能够遵照事实说话!